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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 06-30 17:07  悬赏 20  发布者:as8999…… 给我留言  回答:(2)
离婚后孩子意外死亡,王先生与李女士与2007年8月19日离婚,经协商,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李女士不支付抚养费,2008年7月 17日,由于李女士思念孩子,便把孩子接到沧州随李女士生活, (其间孩子的生活抚养费由王先生支付,1年5000元人民币,王先生曾给李女士打过一张5000元钱的欠条,欠条再李女士手中)  2009年 4月10日,孩子再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李女士负次要责任,经协商赔偿孩子8万元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请问,李女士是否有权利分得死亡赔偿金? 
作为孩子的父亲,王先生,是否有权利起诉李女士,由于李女士监管不力,导致孩子死亡,要求民事赔偿。 
请问王先生和李女士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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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30 17:13
李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分的死亡赔偿金,李女士无需对孩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7-01 19:28
分死亡赔偿金是可以的.但要求李女士赔偿不可以.因为双方都是法定监护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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