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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恳请上级政法机关依法有关办案人员严重渎职并报复受害人的紧急投诉

湖南-郴州 07-26 17:06  悬赏 5  发布者:177011…… 给我留言  回答:(0)
强烈恳请上级政法机关依法有关办案人员严重渎职并报复受害人的紧急

报    告

 

——一个生不如死即将走向绝路,六年前被黑恶势力乱刀残忍砍杀三十余刀,导致四肢多处血管、神经、肌腱、关节被砍断,尺骨、胫骨、髌骨等骨骨折,已散失完全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紧急呼吁。

我叫卢文权(原名卢四权),男,28岁,小学文化,残疾四级,父母年老多病,住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水源村10组村民,联系电话;15173522688。残疾证号43102119880326401844 

一、有关事实经过:

1、2008年5月,因我与我堂兄卢合平在荷叶镇合伙托煤,谭水生、谭传兵、谭文涛等人为了统治卖煤权,先于2008年7月28日卢合平被谭文涛等人砍伤,经鉴定轻伤,凶手网上在逃,于2012年被另重伤案件刑事拘留。

    2、后又于2008年8月5日,我在回家路上,被谭传兵雇来的郭周智、谭科华、谭海兵、谭洪波等四人,采取蒙着脸举着大砍刀、杀猪刀、菜刀等,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向我预谋砍杀,三十余刀逃离现场,几乎全部手脚主要关节。经鉴定重伤,虽经当时医院抢救并多次动手术及后续治疗,但仍导致我四肢主要功能完全消散,双手无握丶抓丶举等能力,双腿基本的行走能力已受到严重障碍。目前,我已完全散失劳动能力,风湿,关节炎严重,残疾证四级。

案发后,犯罪团伙主谋及组织策划着谭传兵一方面,及时指挥郭周智、谭科华、谭洪波、谭海兵四人互相串供并提供条件帮助逃跑,当郭周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直至2009年8月被桂阳人民法院以故意伤人罪,如实供诉罪行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本案期间,幕后主谋教唆组织着谭传兵伙同办案人员,一直要郭周智一人承当卢文权案的故意伤害全部责任,并答应给郭周智每年2万元钱赔偿。一起伙同办案人干扰办案、串改案情、隐瞒事实、歪曲实情帮助凶手逃避法律惩罚。

案发以来,我无数次提供凶手信息,案件相关团伙嫌疑犯信息,以及凶手照片(被办案人遗失)。可凶手一直在家自在游玩,连主要人谭政都未查,承办该案民警不仅谎称对于凶手不认识,有反侦查能力,难以抓捕,还谎称凶手谭科华等人在同案罪犯郭周智被判决时,就已列入网上追逃(实际是在2012年8月24日省厅督办列入网上在逃)。办案人有案不侦,督办乱侦,帮着凶手避重就轻,歪曲真实凶手,隐瞒凶手,隐瞒案情,(案卷为证),从2009年信访,直到2012年12月,因我带着相关证据多次到省里和北京上访,引起公安部关注,特别是公安厅杜亚玲副厅长的高度重视并直接督办后,谭传兵(被李志芳所长传唤被捕)、谭海兵和谭科华才于2012年12月先后被抓获归案。然而,谭传兵等凶手为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一方面其家属到处跑关系(据谭科华家属说有亲戚属市级领导,幕后人他有钱有势)干扰案件公正处理。一方面,诱逼我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调解协议,同意他们去重新作伤情鉴定。经2013年1月复查为重伤,可办案人员在省厅督办情况下,办案人员不仅私自串改鉴定日期(串改日期为赔部分医药费之前的2012年12月24日)。再另一方面,他们又另买通公安机关及有关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轻伤鉴定(相关三名人员于2014年10月被以伪证罪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2月将刚缉拿归案的凶手以假轻伤取保候审。但谭洪波现仍在逃,主谋至今漏逃,而负责本案的办案民警多次利用行政职权违法拘留受害人,并在警车上被人打伤,其桂阳龙潭派出所在2014年10月份立案侦查。


为此,我再次走向了到省里和北京上访的漫长之路。然而,我的伸冤材料,每次沉入大海,一直受黑社会、办案人员的威胁。正当我对犯罪分子及办案民警李志芳等的仇恨不断加深,并开始仇恨整个社会,想以死来报复之时,省政法委维稳办的领导来桂阳调研,与县政法委、县公安局领导来乡里接见我,认真听取我的冤屈,积极引导我走法律程序,并多次耐心里开导我。不久,省政法刘献华副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省政法委维稳办和市委政法委的督查组多次来桂阳现场督办,县委县领导也高度重视,县检察院很快启动复查程序,认定公安机关提供的轻伤是假的,再次认定我为重伤,并对谭传兵等向法院提出公诉。然而,凶手是经过我多年拿着我所有的一切信访多年,凶手被抓并再次重新受到法律制裁。但受害人已经伤痕累累,留下了无法弥补的伤。凶手于2015年判刑,凶手主谋,也经湖南省公安厅回复。因证据不足不能抓捕。而2015年桂阳检察院反渎局对主办案民警李志芳不作为一事,作出现有证据不足,其渎职达不到立案标准,转到桂阳公安局纪委处理(认定不作为)。其结果我受害人无法接受。

二、我的几点请求:

1、强烈恳请上级政法依法追究桂阳县公安办案民警李志芳、曹森等包庇凶手,致凶手长期逍遥法外,滥用职权等渎职的刑事责任。

2、请求查出砍卢合平和卢文权的主策划组织幕后人,怀疑对象谭水生,新市村人系砍我哥卢合平的凶手谭文涛的堂哥。

3、请求依法查明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公正办案的幕后保护伞,据说有凶手亲属的郴州市领导打招呼。。 


4、请求追偿凶手、伪证人员等违法人员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相对的部分损失。

5、请求赔偿因办案人不作为,不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

三、关于2012年12月27日我凶手家属在荷叶派出签订刑事谅解书的问题,和关于所有谅解这方面的问题说明。

(1)此协议是在我遭凶手砍成重伤四年多后,凶手谭传兵等没支付我一分医药费,虽郭周智2009年8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付我8万多元,但只付了我五千元,导致我已经欠债十多万元,自己又散失劳动能力,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而且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的,并非我本意。

(2)谭传兵等凶手,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假的轻伤鉴定,已违背协议的本意。协议中的第四条,我同意他们对我的伤情作重新鉴定,鉴定是轻伤,同意民事赔偿20万(含医疗费)了结,且愿意对他们作出刑事谅解,但是条件必须是轻伤,鉴定是且是依法的,但2013年1月复查后重伤(办案人串改的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他们却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假轻伤鉴定取保候审,出来威胁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无奈拿着全部的民事,拼命维权,现检察机关已对他们提供的假轻伤进行了否认,进一步认定我的伤势为重伤并以重伤提起公诉。且在付款方面,在荷叶派出打了收条后,以拒绝付款来威胁受害人,被逼违反本意签订刑事谅解书,(在收款的账号为证),凶手违法取保候审又威胁、恐吓、拒绝支付打了收条的民事,凶手至始至终都没有悔罪态度,我又凭什么原谅凶手,出具的那些都是被迫的。

综上所诉说,该协议是无效协议。最多只算对轻伤的民事赔偿,对于重伤而言,该协议既不能作为量刑依据,更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而法院错误的将该协议作为从轻处罚凶手的依据,并以此为由不附带民事赔偿。

2、关于本人情绪问题:

我27岁这个年龄正是成家立业,为祖国,为社会做贡献,并该孝敬70多岁的父母的时候,但是由于谭传兵等黑势力惨无人道的残害,致我的四肢关节处几乎全部砍断,残疾四级,已散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现在我不但什么都做不了,还因治疗和六年多的上访背负20多万的债务,受威胁,恐吓等精神折磨,还受伤体弱多病,精神压抑,偏激,无论是凶手造成的身体等伤害、还是相关违法人员、幕后人员、不作为的办案人员等对我造成是无法弥补的伤害,目前痛苦不堪的过去于现在的残疾负面生活是特别绝望。我想过很多,近一年受领导教育,给予关怀的语言、但是等了一年多了,就是怕自己等不到那个公正的处理的时候,每当我出自于绝望时,我是想公安厅长、省政法委刘献华书记及市、政法委领导雷处长等辛苦开导我、引导我、我相信世上总会有公正在。但是,就目前一些执法干警的乱作为,采取欺下瞒上的方式应付,在信访7年从未有个详细的答复,如果再让我得不到公正处理,我当心某一天所有累积仇恨爆发,会情绪因失去控制做出什么傻事。

特恳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此致敬礼

 补  关于李志芳、曹森在办理该案行使行政取权不作为、渎职的证据如下

1 、 隐瞒案情,歪曲事实故意弄错凶手名字,在郭周智形刑事卷宗里证据卷,2008年12月郭周智所提供的口供的人员无从查实,而受害人2008年8月9日至2009年1月2日,口供多次提供犯罪嫌疑人,郭周智具体的基本资料,谭科华的具体资料,外号大飞在家的书名兵兵,真实名字的后面有个兵字,谭小波(书名,现在在逃),都是新市村花园村人,而事发知情人涉嫌人谭政连一份口供都没有,其湖南省公安厅督办后知情人郭佰发(郭周智的父亲)谭中万,(谭科华之父),谭传兵(卢文权伤害案的雇凶者)受害人的相关口供证实,谭传兵姑父证实;谭传兵为了跟水源山的两兄弟拿煤场要霸这个煤场(我与卢合平是亲堂兄弟,被谭文涛砍成轻伤,比我砍伤时早几天),而雇凶者谭权兵对谭中万讲这件事,牵让十多个人,他只是揽着这个盘,搭帽山有4个人(卢合平被这个4人砍成轻伤)、花园四个,皮特兵有两个(谭政是这个村的人),谭传兵的口供也多次证实与谭中万交谈很多次,受害人的口供也证实他们所诉的口供,多了个主要策划者谭水生(其白塔帽山的谭文涛的堂哥谭水生,当时煤矿想统治卖煤权)。(刑事卷宗为征)
2、经公安部、公安厅、市公安局联合督办抓住了凶者谭权兵,重伤调解后复查为重伤,为何以假轻伤取保候审,根据公安局共聘请四次鉴定,受害人只去去鉴定三次,鉴定时间2008年12月27日,2009年3月16日、2013年1月26日、其中受害人收到如通知书的伤并字的两份,2008年12月27日与2009年3月16日与对方签定中鉴定所协协议书,有凶手家属办主办案人员签字以可,其四份鉴定法论通知书(包括假轻伤)凶手已收到通知书,在2013年1月6日被鉴定后,时隔十几天出现假轻伤(相关人员一已刑事拘留),受害人并受未到通知书,并未以可,其签字,有复议中国邮政国内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姓名像是卢湖太,邮件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共受害人与家属并未收到,具体原因何在?
3 、具(2009)桂法刑初字第212号判决书,委托代理人刘鸿,桂阳县法律援助律师刘鸿代字的2000年9月28日代字的请求督促桂阳县公安局积极捉拿凶手报告证实,皮特丘、谭政、花园谭权兵等人,塔帽山谭文涛,谭生保等人为何不查?
4、桂公刑诉字《2009》077号起诉意见书与受害人当时口供其名字等极力不同
5、在本案中,受害人多次提供凶手具体资料地点案情,提供照片,具现在不知去向,其受害人有关当时弄到凶手照片的时间为证
6  、 骗 受害人网上在逃一事,经桂阳公安纪委,检察院调查,现已已经以可其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给 党内通报批评,其刑事案宗卷里有2009年凶手,谭科华与谭洪波的 详细资料
综上刑事卷宗所体现,主办案民警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帮助凶手逃避处罚,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该履行而不履行职权给受害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其精神经济.时间等造成巨大伤害。其依法确定行政违法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具刑事责任。
 

                                       :卢文权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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