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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 07-27 09:22  悬赏 0  发布者:张展安 给我留言  回答:(0)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宜法院(2005)信法民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2001年6月22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第十条约定:“机械设备费40万元之内由乙方(申诉人)承担,超出40万元之外数项由甲方(被申诉人)承担。信宜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的机电设备要据数36万元。机械设备与机电设备明显两码事。向茂名中院和省高院申请再审,茂名中院和省高院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硬捏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申诉。
为此申诉人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10多次向茂名中院提出申请取证书,至今过6年了,茂名中院都未复函给申诉人。
于2015年2月2日和2105年4月20日,2015年6月25日向最高法院(深圳市巡回法庭)申诉。他也以有双方和解协议为由驳回不予立案。向法庭询问我的“和解协议书”在哪里?他讲:裁定书里写的。申诉人并未有与申诉人签订有和解协议书。
联系方式 1369263480
姓名 张展安
住址 广东省信宜市平塘镇大湾石结路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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