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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辽宁 04-22 00:24  悬赏 0  发布者:104156……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经营洗浴和宾馆的 有个客人耍横不给客房钱就走了 事后我的值班经理打电话跟他要钱 他不给不说 还持砍刀到我店门口找我经理 准备砍死我值班经理 他举刀砍时我用垃圾桶里木棍敲打他持刀的右臂一下致使没砍到我俩 后来值班经理和对方厮打在一起 值班经理用水果刀划伤他的右手中指 造成对方右手中指肌腱断裂 当时我们积极赔付对方医疗费 一个月后他报警 请问这个刑事案件中受害方有无刑事责任 持木棍者打他持刀手臂下这个当事人如何界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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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2 08:49
受害方的伤害有自己的过错。-----
回复时间: 2011-04-22 08:16
你述事实过程很关键,是客人先用砍刀砍你的吗?
回复时间: 2011-04-22 23:16
“准备砍死我值班经理”---如果是事实, 应该是杀人罪犯罪未遂。

“他举刀砍时我用垃圾桶里木棍敲打他持刀的右臂一下致使没砍到我俩 后来值班经理和对方厮打在一起 值班经理用水果刀划伤他的右手中指 造成对方右手中指肌腱断裂”---应该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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