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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优先级)与乙方(劣后级)在2014年7月15日达成配资炒股协议

上海-黄浦区 07-29 20:0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方(优先级)与乙方(劣后级)在2014年7月15日达成配资炒股协议,乙方出资800万,甲方出资2000万,利息为0.8%每个月,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期限12个月。2015年6月26日,乙方所持有股票全部停牌,7月7日,乙方与甲方协商希望合同延续一两个月以便复牌后还款,并与7月9日先支付甲方500万本金与48万利息(2000万本金至2015年7月15日利息)。7月15日,甲方未通知乙方情况下,修改交易密码,并要求乙方立刻支付剩余本金。(2015年7月15日时,账户总资产为3600万,其中归属甲方本金1500万,乙方本金及盈利2100万),现出现纠纷
1.乙方认为7月7日甲方同意先接受500万与利息,默认已答应等股票复牌后再同意支付剩余本金与相应产生的利息。甲方认为愿意拿500万是为了保全自己资金安全,并非答应延期。
2.现甲方在7月26日告知乙方以自己若在7月15日拿到剩余本金可买入某股票,并可盈利50%为由,要求乙方赔偿750万,乙方认为甲方并未提前告知,该赔偿无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在最初的配资协议中,关于停牌赔偿说明如下“5、在乙方操作股票交易过程中,遇到所购买的具体股票出现停牌、摘牌等不可预见情况时,乙方自愿承担因技术失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为每月按甲方出资额利息的100%计付赔偿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1:2.5的比例存入保证金。
” 在这个条款中,甲方认为这里的“每月”指从2014年7月15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款止,乙方都应支付双倍利息;乙方认为是从2015年7月15日至未来全部还款为止,或者从停牌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支付双倍利息。
想咨询这种情况下,若是打官司,甲方诉求2是否合理 ,第三条中的“每月”合理解释应是哪种?谢谢各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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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9 22:46
1.同意甲方主张;
2.不同意甲方主张;
3.从出现停牌、摘牌等不可预见情况日起算;但非因乙方“技术失误”造成的损失,乙方无须赔偿。
追问:

非常感谢

回复时间: 2015-07-29 23:18
诉求2不合理;
关于每月,应搞清楚,所指的损失是什么?才好分析。
若诉讼,应委托律师处理,届时,可以当面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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