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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

河北-保定 07-30 13:08  悬赏 0  发布者:wangwe……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公司是一家净菜加工企业,我公司租赁农民地修建大鹏种植,刚开始我公司没有技术,和一个农民签订合同我们将建设费用当成农民承包商的借款,以后在农民承包商的货款中扣除,所以当时所有建设款均计入了应收款,后来这个农民承包商毁约了,不做了,我公司也没有追责,也不想让他做了。正好双方相互解除了合同,现在有一家农业合作社想做给我们种植菜品的业务,但是定价上面使用我们的基础设施,所以价格比较便宜市场价,但后来我们发现我们开始的投资的大棚建设费无法冲销,就和承包商农业合作社沟通,在菜品的价格上每公斤在原价上加2元承包商按照加价后的金额给我公司开发票,我们按照加价后的金额给农业合作社的承包商付款,但需要给承包的农业合作社2%的手续费,对方收到款后,再把我们多给的2元/斤的货款返还给我公司,我公司冲销前期的建设投资款。请问我们公司这样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的问题,对方公司需要承担哪些风险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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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0 17:49
你好,结合具体案情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7-30 19:19
你好 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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