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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问题
07-31 16:50 悬赏 35 发布者:zymslg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丽水 回答:(21)
我是一家企业的小股东,企业用厂房抵押贷款共560万元,评估价为794万,当时3个股东同信用社签了(保证函),保证函内容: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60万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若,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现在已经起诉,当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这份保证函,是否会有什么后果?从字眼上看,应该是不能清偿时(是指无法清偿)现在公司有厂房,是由能力清偿,这会对个人账户会有影响吗?
问题补充:
保证函内容: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60万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若,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这是保证函的内容,主要是这一句话:保证人承若: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
中国的文字比较广泛,需要对这句话的理解!
这应该和担保合同是有区别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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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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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31日 19时25分
你好,保证属于担保当中的一种,所以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但是针对你反映的问题,关键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形怎么约定,需要详细看合同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合同产生约定不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可知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60万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可知双方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同样是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对合同予以解释,但是却对保证方式产生了截然相反的解释。因此,合同属于约定不明。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你所提问的问题中保证人即三个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早日实现而设置的。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债权人可以请求某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几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
2、保证人内部是等额承担责任的,但是对外(即债权人)每一个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内部才会再安份分担责任。
3、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追偿,即最终保证人还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承担的债务。
我的补充: 2015-07-31 20:19
一、保证为担保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合同产生约定不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可知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60万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度连带责任保证。”可知双方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同样是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对合同予以解释,但是却对保证方式产生了截然相反的解释。因此,合同属于约定不明。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保证方式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你所提问的问题中保证人即三个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担保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早日实现而设置的。
四、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债权人可以请求某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几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
2、保证人内部是等额承担责任的,但是对外(即债权人)每一个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内部才会再安份分担责任。
3、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追偿,即最终保证人还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承担的债务。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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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25
如果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个人账户有可能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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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29
股东作为担保人,银行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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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32
连带保证并不以被保证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起诉,是可以连同担保人一起起诉,并且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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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34
你这是一般保证,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你们几个股东偿还。会封你的个人账户。建议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可与我联系,帮你开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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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6:59
保证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根据包涵内容,可以认定为一般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只以保证人为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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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7:03
股东个人担保,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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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18:34
你这个写法前后矛盾,字写连带,内容又不是,有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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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21:24
你好,我认为你们的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且是带有放弃部分权利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的法定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你们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这条约定究竟是何含义?是约定一般保证?还是授予信用社更大的权利?
第一种解释,这条就是约定的一般保证,而前面所说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你们真实的意思是想提供一般保证。但这种解释有些牵强,在同一句话中约定两种相反的保证方式,与常理不符。
第二种解释,你们设立该条约定的目的是授予信用社不经过法院诉讼而直接划拨款项的权利。因为即使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扣划保证人的账户,而必须走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和担保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获得赔偿。而信用社为了避免这种程序性的消耗,故与你们约定获得这种不经诉讼直接划拨款项的权利。这种解释在逻辑上符合递进的思维方式,更加符合常理,所以我认为这是本条款应有之义。这样对你们就很不利的。
3、总之,这句话有两种解释,法院会采纳法院认为的更符合常理的解释,究竟哪种解释更加符合常理,由法院判断,最终结果如何,不好预测。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1、一般保证的法定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你们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这条约定究竟是何含义?是约定一般保证?还是授予信用社更大的权利?
第一种解释,这条就是约定的一般保证,而前面所说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是你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你们真实的意思是想提供一般保证。但这种解释有些牵强,在同一句话中约定两种相反的保证方式,与常理不符。
第二种解释,你们设立该条约定的目的是授予信用社不经过法院诉讼而直接划拨款项的权利。因为即使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扣划保证人的账户,而必须走诉讼程序,确认债权和担保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能获得赔偿。而信用社为了避免这种程序性的消耗,故与你们约定获得这种不经诉讼直接划拨款项的权利。这种解释在逻辑上符合递进的思维方式,更加符合常理,所以我认为这是本条款应有之义。这样对你们就很不利的。
3、总之,这句话有两种解释,法院会采纳法院认为的更符合常理的解释,究竟哪种解释更加符合常理,由法院判断,最终结果如何,不好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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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21:49
你这个主要是讲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区别。一般保证情形下,一般保证人可以以保证条件不具备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保证条件多数情形系债权人在拿到判决书后,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当然,诉讼中债权人还是能把一般保证人追加为第二被告,同时进行财产保全。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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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22:05
1、保证函,就是担保承诺书,和保证合同没有什么区别,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一定会有后果的,就承担保证责任;3、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很好理解,可以从担保人账户划款,但是只是保证人在贵社的账户他们可以,保证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他们是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扣划的。
- [重庆-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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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22:32
您好!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后面的承诺内容是关于授权信用社直接扣划款项的的内容。
-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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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31 23:59
你好
一、有区别的,不能明确是担保。
二、银行不能直接划款出去。
三、可以让对方起诉,由法院来认定。
四、保证函的效力是不明确的
一、有区别的,不能明确是担保。
二、银行不能直接划款出去。
三、可以让对方起诉,由法院来认定。
四、保证函的效力是不明确的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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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00:11
1.省略了关键条件:“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不同?
2.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
2.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当地律师面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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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07:47
一、因约定不明、而适用连带保证、
二、信用社有权按约定扣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
二、信用社有权按约定扣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1 09:0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作为公司股东,签订保证函,且约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此种约定跟保证合同没有任何区别。
其次,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公司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那么作为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最后,建议公司积极偿还借款,这样对你们来说也是有利的,否则,一旦到期,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您作为公司股东,签订保证函,且约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此种约定跟保证合同没有任何区别。
其次,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您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公司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那么作为保证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最后,建议公司积极偿还借款,这样对你们来说也是有利的,否则,一旦到期,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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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11:51
同意李玉飞律师的意见。保函上面明确是连带,下面又说是#不能清偿#貌似一般保证。不能清偿和不清偿,一字之差,但后果截然不同。公平一点说,只能说是约定不明。既不是连带,也不是一般保证。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确定为连带保证。个人意见。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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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1 22:29
按照你所说的内容是矛盾的。最大可能是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还是需要查看你们的原件资料才能确定。
找一个律师帮你积极应诉。
找一个律师帮你积极应诉。
- [河南-郑州]
- 周喜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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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3 09:07
股东作为担保人,银行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清偿责任,个人账户有可能被冻结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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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4 16:03
当然会,您如果在信用社有存款,则信用社可以扣收;若您在信用社无存款,则信用社需通过法院采取冻结、扣划。
- [浙江-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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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7 07:35
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情况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理解为到了归还时间事实上没有清偿债务;而不是理解为到了清偿时间是否有能力清偿。
2、股东担保属于人保,也叫信誉担保。一般情况下,在有物(如房地产)的担保情况下,先拍卖抵押物清偿;不足清偿的,再由人保承担清偿责任。
3、鉴于双方担保合同直接约定“保证人承若: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也就排除了以上第2点的适用,所以,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但只有保证人账户中没有欠款可以扣划(这种可以做到吧?!^_^)本条约定就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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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担保属于人保,也叫信誉担保。一般情况下,在有物(如房地产)的担保情况下,先拍卖抵押物清偿;不足清偿的,再由人保承担清偿责任。
3、鉴于双方担保合同直接约定“保证人承若: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社有权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向贵社清偿债务。”也就排除了以上第2点的适用,所以,可以直接从保证人账户中扣划。但只有保证人账户中没有欠款可以扣划(这种可以做到吧?!^_^)本条约定就是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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