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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或赠予

上海 04-25 11:00  悬赏 10  发布者:EXt4150 回答:(6)
1、过户以怎么种形式? 父亲转给女儿  大概80w的房子要交多少钱? 具体流程怎么办?需要携带什么资料?2、赠予,是不是理解成公正? 父亲赠予给女儿,到公证处的话80w的房子要收多少钱? 需要携带什么资料?3、请尽量详细完整,不是简单一句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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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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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5 11:02
1、过户可以是基于买卖、也可是赠与。
2、过户要交税,赠与可免税。
3、基于赠与过户要公证,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处收费。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2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33
可以买卖过户,也可以办理赠与过户,赠与过户需要办理公证,费用应当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定。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08
1 一般程序是先办理赠与公证,之后去地税局办理免税手续,之后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2 具体公证费用咨询房产所在公证处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09
可以通过买卖或者赠与方式,赠与税费更高,如涉及需要公证的,公证费用为百分之二,但买卖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详细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19
父亲以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一般赠与并不必须公证,如果房产登记机构要求,你办即可,费用会参考房屋价格,具体询问公证处。你这个情况免征个税,但须缴纳契税。流程是带上双方证件、房屋产权证书、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公证书免税及完税证明等前往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
回复时间: 2011-04-25 11:31
如何在亲属间办理房屋过户,买卖 OR 赠予?
       最近一朋友欲将其名下100M2、价值约200多万房屋转让其丈夫(或儿子),朋友咨询是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还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好,也就是哪种方式过户比较经济,房屋过户税费比较低,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现就上述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买卖方式过户
 (一)卖方缴纳的税费
1、营业税,房屋售价(估价)的5.5%;如果个人购买普通超过5年(含本数)的普通住宅,卖方转让时免征营业税;   
2、印花税,房屋售价的0.05%;   
3、个人所得税,所得额的20%,即交易价减去原房价、城建税、印花税后的20%;如果个人转让购买后的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本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买方缴纳的税费
1、契税,房屋售价的3%;如果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减半征收契税,即房屋售价的1.5%;
2、印花税,房屋售价的0.05%;
3、办理证件工本等必要手续费。
   (三)提交证件
1、双方身份证件;
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转让合同;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二、赠与方式过户
(一)产生的费用
1、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即受赠房屋价值减去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20%;如果赠与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兄弟姐妹的,对赠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契约税,税率为3%,由受赠人全额缴纳;
3、赠与房屋公证费,赠收益额的2%;0.5%的评估费(100万元内);
4、亲属关系公证费,80元左右;
5、印花税,房屋售价的0.05%,赠与双方当事人承担;
6、办理证件工本等必要手续费。
(二)提交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
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赠与(受赠)公证书;
5、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此表需要税务机关盖 “个人无偿赠与”章,才能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转移;
7、契税完税证或减免税凭证。
 
三、综上所述,对比分析如下:
(一)办理房屋买方过户程序
    在房屋性质上,如果是原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公房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那么,办理过户手续相对简化;在费用上,如果是原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且5年以上(含本数),那么,办理过户成本相对较低。如果以后再转让此房屋所产生的税费相对较低。
(二)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程序
     在房屋性质上,如果是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而不是经济适用房、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那么,办理赠与过户手续相对复杂;在费用上,成本相对高一些,如果孙先生的妻子与其姐姐不是亲姐妹关系,那么,受赠人将承担房屋价格20%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另外,受赠人如果再次转让此房屋时,所产生的税费比较高,原因在于其受赠房屋时不需要支付房屋实际价格市价,而再次转让时又产生房屋溢价。
     鉴于目前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对以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规定比较严格,通过赠与方式程序、手续相当复杂,并且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建议朋友宜采取买卖方式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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