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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转让协议纠纷

重庆-巴南 04-26 14:38  悬赏 10  发布者:蒋林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96年与彭某签订教师安居房转让协议,如今因住房补贴产生纠纷,他欲收回房子(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可以吗?其协议如下,另还有他出具的我交来建房款的四张收据(房子所需款的总和)房屋转让协议
   XX镇XX中学校九六年教师安居房中彭某老师登记的一套两室一厅带厨房、厕所、阳台的住房,转让给蒋某。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住房建设中的有关事宜由彭某出面解决。
2、 建房所需经费全部由蒋某支付,每次付款由彭某出具收条,作为凭据。
3、 房屋建好后,产权归蒋某所有。
4、 房屋产权证办好后,交蒋某保存,同时彭某收回出具的收条。
5、 镇政府奖励该套住房的资金兑现时,其中的叁仟元(¥3000.00元)归彭某所有,剩余部分归蒋某所有。
6、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当事人:蒋某 彭某
旁证人:何某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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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6 18:16
关键在于该安居房是否可以转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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