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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借款纠纷

河南-洛阳 04-26 15:52  悬赏 5  发布者:EmI3071 回答:(6)
2010年3月份我给朋友担保在私人手里借贷了20000元,当时是两个担保人,我们两个担保人给他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借据上签了名按了手印,当时借据上写的是2010年6月份还的,逾期不还,支付百分之3的利息其实付的事百分之5的利息,还有就是如果他没有还钱,我们两个担保人一人拿5000元作为补偿,到了2011年4月份借款人找不到了,现在贷款人要我们两个担保人把钱还了,还要去法院起诉我们两个担保人,我们应不应该替他还钱?还有就是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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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26 15:55
在担保范围承担清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4-26 15:55
没有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1-04-26 15:58
在各自担保责任范围内进行清偿,然后再向其追偿。
回复时间: 2011-04-26 16:16
最好是能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因为合同一个细节的不同都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回复时间: 2011-04-26 18:11
在各自担保责任范围内进行清偿,然后再向其追偿
回复时间: 2011-04-26 22:02
在担保范围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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