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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伤害赔偿纠纷

浙江-台州 04-26 19:38  悬赏 20  发布者:yc0527…… 给我留言  回答:(2)
赔偿,梁梅芳与阮庆冬以雇员受伤由雇主承担的法律规定将所有责任推向本水泥沙灰溅入右眼造成右眼受伤,经治疗无果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梁梅芳修建房屋工程承包给无建筑施工第资质的被告阮庆冬施工,被告阮庆冬将内墙粉刷工程以每间4700转给被申请人袁光强(本人)施工,袁光强在施工时以80员一天雇佣原告郭宏才为小工。原告在吊灰过程中被高处掉下的人。
请问详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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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6 20:36
属于工伤,应当给予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1-05-05 19:08
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为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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