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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题目

浙江-嘉兴 04-26 21:52  悬赏 0  发布者:幸运mm 给我留言  回答:(2)
“V”轮在法国波尔多装载一批葡萄酒,运往我国上海。提单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提单的争议由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由于该轮不适航,葡萄酒严重受损,货物损失共计14万美元。收货人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作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没有谨慎处理使船舶出于适航状态,造成货物损失为由,向海事法院提交扣押船舶申请书并提供证据。

1995年10月1日,海事法院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15.5万美元担保,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V”轮实施扣押。

承运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向海事法院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海事法院作出准予拍卖船舶的裁定书,刊登拍卖船舶公告,要求与该船有关的债权人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

海事法院对起诉的“V”轮货损赔偿纠纷案件及时审理,作出判决:

1、被告承运人赔偿原告收货人货物损失14万美元。

2、原告收货人请求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500美元及其他诉讼费用4300美元,共计6800美元由被告承运人承担。

海事法院拍卖“V”轮所得价款75万美元及其利息3万美元一并参加分配。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为43200美元。

海事法院审查已登记的债权,确定下列债权人可以参加债务清偿:

1、1995年2月4日登记的船舶抵押贷款30万美元;

2、1995年9月28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代“V”轮支付的供水、供食品费用1万美元;

3、1995年6月30日,“V”轮在厦门附近海域碰撞渔船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8万美元;

4、1995年9月28日,“V”轮货损赔偿请求14万美元;

5、1995年8月,“V”轮船员工资给付请求6万美元;

6、1995年3月8日发生的救助款项4万美元;

7、1995年7月15日,大连船厂修船费用5万美元;

8、1995年1月10日登记的船舶抵押贷款12万美元;

9、1995年9月30日发生的救助款项7万美元;

10、1995年9月28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代“V”轮缴付的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2万美元;

11、1995年7月1日发生的救助款项2万美元。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述债权应怎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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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6 22:05
我记得回答过这个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1-04-27 09:00
这里不帮做作业,到别的网站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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