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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房子已经装修,想退房,赔偿损失
山西-朔州 08-05 10:34 悬赏 0 发布者:田统汉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讼请求:
(1)要求和开发解除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利息.
(2)要求 开发商负责办理业主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贷款合同的全部手续(包括还清剩余按揭款) 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贵司应当代替业主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要求开发商退还业主已付的月供款;
(2) 要求开发商赔偿原告装修款及其利息
(3) 要求配套费19127元(暖气初装费用10080元、天然气初装费用3000元、物业费1399元、水电表费用1160元、面积测量费126元、清理垃圾费用500元、测试暖费用1102元)
(4) 因开发商赔偿原告损失
(5)要求承担全部诉讼
一、2011年9月6日,原告田统汉委托大姐田红霞(姐弟关系)购买被告朔州市金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亿元紫御华府小区4号楼4单元2楼东门(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屋建造面积单价2880元每平米,总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362880.00元(大写叁拾陆万贰千捌佰捌拾元整),商品房一套,首付款为人民币182880.00元(拾捌万贰千捌佰捌拾元整)余款人民币180000.00元(拾捌万元整)并签订亿园小区预售房协议,编号000223号,本人于2013年4月8日,又向开发商售楼上交房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余款人民币130000.00(大写拾叁万元整),并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和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本人于2014年2月7日,到被告物业公司,叫配套费,领取钥匙,说可以装修,(本人质疑消防设施未完善,天然气未入户,大门没有,车库没有启用,工作人员说马上完善,让本人可以先装修):被告开发商没有按照预定房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预定房协议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楼梯间大理石台阶,第二项规定单元门为楼宇对讲可视门,现交房两年七个月,大理石台阶变成水泥台阶,单元可视门变成普通门,上述事项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属于违法操作,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天然气入户(至今未入户)。第九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180后,办理房产权证书,被告开发商有权协助原告办理所售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是2012年12月31日交付的,180天后就是2013年6月30日后,根据此协议约定也就是2013年6月底,被告应配合办理完房屋多有权证。原告多次到怀仁县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说有产权证书,而房产部门的答复是,开发商至今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我们没法给予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提供先关证明文件,被告开发商都已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办理房屋说有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开发商交房过程违法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房程序倒置,先交房后验收(如不交配套费就不给钥匙,不让验房(二)、是应县金弟宇物业公司被告违规收费配套费问题,不交就不给钥匙(每平米十元的上料费、每平米一元的面积测量费、测试暖气费、到装修垃圾费用500)
(三)、被告开发商交房原告提供和出示相关接房手续:如下
(1) 房屋的《住房质量保证书》(盖章原件)
(2) 《住宅的使用说明书》(盖章原件))
(3) 面积实测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明细(可为复印件但要有章)
(4) 《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原件
(5)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6)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根据《建筑法》第61、《合同法》第27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交房时出具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净验收的文件应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开发商一旦违返这一规定,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对业主承担法律责任。
三、开发商在配套设施未完善如: 消防设施不完善,天然气未入户,地下车库未投入使用,没有建设小区大门,在没有达到交房的条件至今已经交房两年七个月仍然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强行交房。欺骗相关配套正在建设,要求验收房前签订《房屋交接验收单》
四、被告应县金弟宇物业公司并违反收取配套费,如暖气初装费用3000元、装修垃圾费用500、试暖费用1040元,面积测量费用126元(谁委托,谁付费)电表费水表费用,强收取每平米10元的上料
(1)要求和开发解除购房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首付款及相关利息.
(2)要求 开发商负责办理业主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贷款合同的全部手续(包括还清剩余按揭款) 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贵司应当代替业主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要求开发商退还业主已付的月供款;
(2) 要求开发商赔偿原告装修款及其利息
(3) 要求配套费19127元(暖气初装费用10080元、天然气初装费用3000元、物业费1399元、水电表费用1160元、面积测量费126元、清理垃圾费用500元、测试暖费用1102元)
(4) 因开发商赔偿原告损失
(5)要求承担全部诉讼
一、2011年9月6日,原告田统汉委托大姐田红霞(姐弟关系)购买被告朔州市金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楼盘亿元紫御华府小区4号楼4单元2楼东门(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屋建造面积单价2880元每平米,总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362880.00元(大写叁拾陆万贰千捌佰捌拾元整),商品房一套,首付款为人民币182880.00元(拾捌万贰千捌佰捌拾元整)余款人民币180000.00元(拾捌万元整)并签订亿园小区预售房协议,编号000223号,本人于2013年4月8日,又向开发商售楼上交房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余款人民币130000.00(大写拾叁万元整),并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和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按揭手续,本人于2014年2月7日,到被告物业公司,叫配套费,领取钥匙,说可以装修,(本人质疑消防设施未完善,天然气未入户,大门没有,车库没有启用,工作人员说马上完善,让本人可以先装修):被告开发商没有按照预定房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预定房协议书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楼梯间大理石台阶,第二项规定单元门为楼宇对讲可视门,现交房两年七个月,大理石台阶变成水泥台阶,单元可视门变成普通门,上述事项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属于违法操作,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天然气入户(至今未入户)。第九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180后,办理房产权证书,被告开发商有权协助原告办理所售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是2012年12月31日交付的,180天后就是2013年6月30日后,根据此协议约定也就是2013年6月底,被告应配合办理完房屋多有权证。原告多次到怀仁县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说有产权证书,而房产部门的答复是,开发商至今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我们没法给予办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提供先关证明文件,被告开发商都已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办理房屋说有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商经营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开发商交房过程违法问题主要有
(一)、是交房程序倒置,先交房后验收(如不交配套费就不给钥匙,不让验房(二)、是应县金弟宇物业公司被告违规收费配套费问题,不交就不给钥匙(每平米十元的上料费、每平米一元的面积测量费、测试暖气费、到装修垃圾费用500)
(三)、被告开发商交房原告提供和出示相关接房手续:如下
(1) 房屋的《住房质量保证书》(盖章原件)
(2) 《住宅的使用说明书》(盖章原件))
(3) 面积实测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明细(可为复印件但要有章)
(4) 《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原件
(5)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6)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根据《建筑法》第61、《合同法》第279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交房时出具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净验收的文件应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开发商一旦违返这一规定,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对业主承担法律责任。
三、开发商在配套设施未完善如: 消防设施不完善,天然气未入户,地下车库未投入使用,没有建设小区大门,在没有达到交房的条件至今已经交房两年七个月仍然没有完善,的情况下强行交房。欺骗相关配套正在建设,要求验收房前签订《房屋交接验收单》
四、被告应县金弟宇物业公司并违反收取配套费,如暖气初装费用3000元、装修垃圾费用500、试暖费用1040元,面积测量费用126元(谁委托,谁付费)电表费水表费用,强收取每平米10元的上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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