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徐荣康  毕丽荣  朱建宇  罗雨晴  
该问题已关闭

要交房了,离婚,(在不卖房子的前提下)房产问题

四川-成都 04-30 16:49  悬赏 10  发布者:371998…… 给我留言  回答:(2)
去年和老公一起按揭买的房子,首付一人一半,名字是两个人的,现在要离婚,(另外这一年,房子月供3000,每月都是我供2000,他只供了1000),协议离婚的话,我是不是要把当初他首付那半还给他,还有每月他承担的1000的按月算,一起还给他?
另外,现在开发商通知交房了,交房还需要他签字 才能拿到房子
等他签了字拿了房子,再跟他提离婚?
但是现在我们都还没去拿房,就离婚的话,离婚是不是很麻烦? 房子是两个人的名字,他不签字,我就一定拿到不到房子吗?
问题补充:
另外,我老公在深圳,我在成都,我们成都登记的结婚,要离婚,办理离婚手续,一定要他亲自来一趟成都,签字吗,可不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01 18:10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回复时间: 2011-05-02 18:00
可以进行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屋的处理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50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43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71
山东 东营
人气:25167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63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3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