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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属于侵犯肖像权吗?

浙江-宁波 07-07 01:29  悬赏 5  发布者:Z娜Z 给我留言  回答:(5)
前段时间,有个不认识的人用QQ登陆了我的QQ空间,并且没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照片发到了她自己的空间,并且,诽谤我,编造些没有的事情,还带了很多不文明不健康的粗话,我都不知道是哪里人,只有她QQ号和她空间里有关于写我还带我照片的,不文明的日志,请问她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我要怎么维权?本地派出所会管这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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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07 11:29
对方这一行为肯定是侵权行为,你可以固定证据,起诉解决。这种民事纠纷,派出所一般不会管的。难点是怎么找到这个人的真实身份。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172积分
回复时间: 2009-07-07 12:31
属于侵犯名誉权,保留证据,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7-07 18:24
基行为已侵权,但如果要起诉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为你对她的情况一无所知,处理起来会比较困难。
派出所不会介入民事纠纷,即使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也需要自己去起诉,因为这类罪为自诉案件。
回复时间: 2009-07-09 12:11
肖像权是人格权。人格权里还有一个隐私权。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但如果对你人格权造成侵害,你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09-07-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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