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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这样的报名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湖北-武汉 08-08 18:46 悬赏 5 发布者:JUNMEI…… 给我留言 回答:(5) 、供应商资格
竞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
2、投标货物制造商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制造厂商具有3种婴童玩具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CCC认证证书并投保了产品责任险;
4、竞标人须在武汉市内有注册一年以上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能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竞标人需提供近两年类似业绩,并能提供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户反馈意见);
6、竞标人须具有近三个月依法纳税记录并提供纳税证明,提供企业近两年的(201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
7、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除其制造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
8、竞标供应商具有人民检察院在公示期内出具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报名时携带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名时提交)。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竞标人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
2、投标货物制造商必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投标人所投产品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制造厂商具有3种婴童玩具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CCC认证证书并投保了产品责任险;
4、竞标人须在武汉市内有注册一年以上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能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5、竞标人需提供近两年类似业绩,并能提供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用户反馈意见);
6、竞标人须具有近三个月依法纳税记录并提供纳税证明,提供企业近两年的(2013、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
7、供应商是代理商的,除其制造商必须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
8、竞标供应商具有人民检察院在公示期内出具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招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报名时携带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报名时提交)。未按要求递交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问题补充:
为什么要求有3种检测报告和3种CCC认证和产品的产品责任险;作为报名的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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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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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08 22:0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标标准,也就是说评标标准的确定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这是不容争论 的。一切所谓先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评标标准的基本原则或大概原则,评标过程中再制定具体的评标标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列明专门条款,详细列出 可操作的评标标准。
所以来说标准的拟定是比较灵活的,只要不明显法律法规就可以具体细化列出的,但是我认为作为初步的特定名额招标的条件确实苛刻的,可向对应部门投诉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评标标准,也就是说评标标准的确定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这是不容争论 的。一切所谓先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评标标准的基本原则或大概原则,评标过程中再制定具体的评标标准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列明专门条款,详细列出 可操作的评标标准。
所以来说标准的拟定是比较灵活的,只要不明显法律法规就可以具体细化列出的,但是我认为作为初步的特定名额招标的条件确实苛刻的,可向对应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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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8 20:01
你好
1、《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所以,如果你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3种检测报告和3中ccc认证和产品的产品责任险不合理的,可以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所以,如果你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3种检测报告和3中ccc认证和产品的产品责任险不合理的,可以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9 15:26
因为招标方,希望投标的是最好的公司,所以要求条件比较高,这是法律容许的,
- [重庆-渝中]
- 汪志国律师
- 10307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09 17:00
您好!根据招投标法,只要这些条件不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则设置这些条件并不违法。
- [湖北-武汉]
- 杜红涛律师
- 2593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10 12:53
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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