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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姚二人为A公司股东,韩为公司法人、董事长。刘为B公司股东

山东-济宁 08-09 11:5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韩、姚二人为A公司股东,韩为公司法人、董事长。刘为B公司股东。由于A公司资金紧张,韩、姚以个人名义向B公司贷款,以二人名下7套房产做抵押担保。刘在收到二人借款资料后,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二人贷款资料,以上述7套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办理以韩、姚为名义的贷款。并把贷款所得与B公司资金一起借给韩、姚二人。后韩、姚还清B公司借款,刘还清银行贷款,韩、姚始终不知情。后来刘的行为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立案。请问该案谁有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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