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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决侨房问题

福建-厦门 08-10 10:18  悬赏 0  发布者:wyfcjh……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父亲(1913—1996)早年在厦门购置多处房产,1946年举家远赴越南侨居越南西项。50年代房子被政府进行社会主义改造。93年厦门市政府落实华侨政策退还房子所有权,但使用权至今未归还,长期被人占用。
本人父亲93年已老年性痴呆,96年过世,不知房子已退还,更无立继承遗嘱。父亲共有子女十一人(一女早夭,一子已过世)。因70年代越南排华,华人遭受严重迫害,后各自分散各国。办理继承公证我们能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是颜纯伟之子证明、颜纯伟又名颜诚光证明(以上证明均由中国大使馆认证);父母去世时新加坡登报讣告原报纸(有子女的情况);几十年来的家信及信封、几十年来的家人相片、颜文龙代位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或弃权证明、颜文桦颜质彬颜绮彬林秀彬颜芷彬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颜文桦、颜绮彬、林秀彬、颜芷彬均有提供颜纯伟子女的证明材料),以上子女主张继承权利。林文化、林彬彬、林丽彬、林小彬无法提供子女证明材料,远在异国不想主张权利。
目前办理继承人资格公证,因本人大姐颜质彬十六岁只身从越南回国读书,在集美华侨补习学校上学并考上国内大学,在国内工作,于上海市杨浦高级中学退休。厦门市公证处认为有人事档案可查,委托上海市公证处帮忙提档,等待档案寄来(无期限等待)。亦不知何时能寄来,能办结资格公证。
法律规定: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我父亲1996年去世,2016年就是继承开始之日起二十年。如果还无办结继承资格公证,是否就过了法律时效,再也不能办,不能收回房子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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