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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浙江-杭州 05-05 00:37  悬赏 20  发布者:625630…… 给我留言  回答:(6)
现实案例:林某于2011.5.4凌晨3点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先后撞到两辆轿车,受害人经检查都没事,车辆部分受损。林某已被拘留,拘留证写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人是林某家属,想咨询下董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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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05 07:29
是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考虑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普通的交通肇事,不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邹伙发律师,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若仍有不明之处,可拔打电话或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5-05 08:26
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撞到车后有没有停止等因素;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先了解情况;
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5-05 09:37
考虑到时间因素,如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的,因为那时路上基本上没有人的,不过具体还要看地点,饮酒程度,路程远近等因素。建议赶紧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1-05-05 09:47
这个真要看具体情况,就你所讲而,都无法针对性的回答。
回复时间: 2011-05-05 10:37
可能有地方法院出台的意见或者纪要。最近打击酒驾非常重
回复时间: 2011-05-05 11:32
凡是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一律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理,危险驾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一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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