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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

安徽 05-05 08:32  悬赏 0  发布者:139571…… 给我留言  回答:(1)
如果再婚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是否属于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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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05 10:04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很详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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