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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婆在一起生活四年了,有一个女儿现在二岁四个多月,最近因为一些矛盾闹离婚

陕西-渭南 08-14 21:3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和我老婆在一起生活四年了,有一个女儿现在二岁四个多月,最近因为一些矛盾闹离婚。孩子一直是我们带的,我老婆从结婚一直没上班,我一个人上班养活她们母女,现在闹离婚,她想要孩子,还趁我上班去把孩子偷偷带走,我想问下我怎么才可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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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4 22:53
你好,小孩的抚养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
回复时间: 2015-08-14 21:37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追问:

如果走法院,孩子会给我抚养吗?

追问:

如果走法院,孩子会给我抚养吗?

追问:

如果走法院,孩子会给我抚养吗?

回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回复时间: 2015-08-15 16:05
收集能证明孩子由你抚养更有利的证据,起诉离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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