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晓航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朱学田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195310月31日前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政策规定

陕西-铜川 05-09 20:16  悬赏 0  发布者:草上冰凌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是1953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军人,1955年根据组织安排回乡务农,1980年病故,现有73岁的老母亲一人生活在农村。听说这种情况国家可以给予我母亲生活困难补助。但从网上找不到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请予以解决为盼!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09 20:3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方法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确定条件和批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批准机关是:
   (一)革命烈士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革命烈士条件因故未办理,现申请追认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均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后,按其死亡性质发给其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其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持证人,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有子女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根据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本人牺牲时四十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本人牺牲时二十个月的工资;病故军人为本人死亡时十个月的工资。
    对军人死亡时的工资的收入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现役军官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含工龄)薪金三项之和。
   (二)军队文职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工资和军龄(含工龄)工资两项之和。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和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参加工资改革和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具体标准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比例增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被大军区(含方面军、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下列情况,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
   (一)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高功勋等级;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颁发以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按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按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小功可按三等功计算;
   (五)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在单位获得集体荣誉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本人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死亡后,由持证的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下列顺序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其条件是:
   (一)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确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孤老或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二十。
   (一)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且无子女者。
   (二)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六个月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5-10 04:45
直接找县民政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苏州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9935
河北 保定
人气:163708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6531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