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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的买房纠纷

陕西 05-10 11:49  悬赏 0  发布者:wangun……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8年,与开发商签定预约申请书,交房款总价的20%,订了一房,当时开发商没有预售证,直到2010年12月,开发商才把预售证办下来,但来后,开发商就以把毛坏房变为精装修为由,把价格提高了,由5700提到10000元,如果我买,只给优惠5%,不买,退还原交款,无利息。我能否起诉?
另外,开发商办好预售证时,未通知到我,他已和其他业主在办好预售证7日内协议解决了纠纷,我想参照他又不允许,我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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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16 15:14
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5-10 11:5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你可以依据购房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你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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