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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涉及第九条情形之一的如何处理?

上海 08-20 12:40  悬赏 0  发布者:sh728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在办理拆迁案件中擅自向没有利害关系人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并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公开审理,违法增加产权人,将一户共有的补偿安置违法增加至两户共有,未经登记交付直接无偿分割转让20万以上的所有权,未经质证直接造成“生效判决”对被拆迁人没有得到直接支配的安置房屋的产权证已经变更为两户共有了并依据“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没有生效的共有财产,法院更无法无天的就是明知分割的共有财产没有实际支配,为了枉法裁判的生效判决,用承租人与同住人个人名下的私人储蓄。压岁钱、养老金等作为替代强制执行,完全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请问房屋拆迁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至于第三人与房屋的使用权人不是利害关系人,有关补偿安置为什么让相对人来承担?民事判决对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那么就意味着国家拆除了我们原有的房屋,法院将政府安置的房屋强制执行,我们老百姓法律意识缺乏但是法院的法官院长检察官他们的法律意识都缺乏吗?允许一个在动迁过程中即没有产权证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恶意第三人通过司法人员对具有公定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人员变更,无偿分割转让20万以上的所有权,未经质证直接作出“生效判决”并对没有生效的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共有财产没有得到直接支配,法院选择替代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对被拆迁人个人名下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搬迁后无法恢复的搬迁费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养老金强制执行?违法?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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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0 15:46
你可以向高院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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