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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罪立案标准,不知道为什么公安局给立案了?

黑龙江-哈尔滨 08-20 18:42  悬赏 5  发布者:woshiw…… 给我留言  回答:(0)
买方北安人,通过朱某,郭某,认识哈尔滨的张某,要买货物,张某联系到刘某,刘某通过关系联系到卖方公司,约定先交10万元,由朱某打到张某卡中,只有口头协议没有字据,张某取出9万现金由刘某交给卖方公司,张某未要收据,事后此生意未谈成,买方要求退款,张某除退还自己拿的1万元好处,又额外拿出1万元退还朱某,之后刘某答应退还一部分钱,但是3个月未果,现在买方在北安公安局报案并且立案,将张某抓捕到北安看守所刑拘,现在我的疑问是,这个案件的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此事情发生过程买卖方,中间人都在哈尔滨见面商谈此事,为什么是北安公安局立案呢?张某已经返还部分钱款,是否还要有其他责任呢?如果案中刘某找不到,是否责任全在张某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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