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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队长带队拆除了遗留的旧房被刑事拘留?

广东-云浮 07-14 18:44  悬赏 0  发布者:okbaby……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村有一公共场地,场地旁有一处多年遗留下来的旧牛棚和猪栅,今年村大会表决同意拆除以扩大公共活动场所,村队长带头拆除,但以旧牛棚和猪栅据为已有的村民一直反对拆除,拆除当天也不在场。事后,那村民到公安局投诉,公安镇派出所处队长等人1900多元赔偿,并将村队长以刑事扣留,其余一同拆除的村民也受到制裁,其实拆除已得到村委的同意的,公安局这样做适合吗,据我知,刑拘是比较严重的了。这到底是否适合
问题补充: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罗定市生江镇鸦柳村村队长李某,和村民拆除弃置在公共

场地的一处旧牛棚和猪栅,该行为已得到相关部门和村民大会的同意,并有相关部

门的印章为证。然而,让人不惑的是,2009年7月6日,李某遭到罗定市公安局以涉

嫌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刑事拘留。
   据了解,在当日拆除的牛棚和猪栅中,所有搭建这些牛棚和猪栅的村民都同意执

行村民大会的意见,唯有黄某(村民)一直未表态且缺席村民大会,拆除时只派一

代表郑某到场叮嘱村民小心地拆,不能损坏一砖一瓦。但事后(拆除2个月后),黄

某坚持自己拥有该猪栅和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对此纷纷表示否定,称该土地一直属

于村民集体所有,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情况下才拆除建筑,还村民活动的场所。

此时另一村民吴某(被拆除的其中一猪栅所有者),也站出来表示拥有该猪栅和土

地的所有权,而在李某被拘留后,吴某和郑某(黄某代表)要求村民们赔偿,村民

们经市物价局定价,愿意赔偿吴某和郑某经济损失共1920元,吴某丈夫已在派出所

同意并签名。所有人均认为此事已告一段落,出乎意料的是,郑某此时却站出来坚

持要村民们对其猪栅重建恢复原貌,而队长李某的拘留证书上写的却是罗定市公安

局以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据派出所称,这是因为郑某不愿意调

解。
  而更巧的是,2009年7月7号,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另案:关于鸦柳村林

木林地权属确权纠纷)上被传唤人的名单上正是队长李某(作为原告代表)和一些

村民的名单,某些名单上的村民侥幸逃脱能出庭,据说就在庭门外,派出所正准备

对他们进行拘留审问。
  很容易令人联想到,7月6号对队长李某的拘留绝不是偶然的。试想想,猪栅是在4

月份已经拆除,为什么拆除时和拆除前不提出异议,要等到7月6号也就是被拘留人

出席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鸦柳村林木林地权属确权纠纷)开庭的前一天对队

长李某进行拘留?是有人幕后操作?还是执法机关官官相卫?还是官民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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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14 18:54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回复时间: 2009-07-14 19:44
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09-07-1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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