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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

江苏-徐州 08-26 11:33  悬赏 0  发布者:tm8421……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一审已作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关键点摘录如下:法院已查明:1.担保人为连带担保责任;2.新贷款资金未实际发放,而是冲抵上一笔未偿还的贷款;
咨询的问题如下:1.新贷款的借款合同写明资金用途为:食品加工。并不是写用于贷新还旧。借款人录音证明: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贷新还旧的,担保人并不知情。债权人也拿不出已告知担保人贷新还旧的证据。明显改变了借款用途。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可否认定为欺诈担保人,担保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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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6 11:58
 担保法: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你说的情况中,债务人,债权人应该举证证明你知道他们是借新还旧,如果他们不能证明,则应该免除你的担保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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