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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原集体土地,退耕还林归谁所有(承包人还是原集体土地所有人)?

四川-绵阳 08-26 20:22  悬赏 0  发布者:KIKI98 给我留言  回答:(14)
我于2001年10月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 2003年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在当地实施,当地政府将我承包的35亩地与其他村统一纳入退耕还林申请全部退耕(由村上上报的),承包上地种植桃子等果树。第一年国家进行粮食补贴由我个人领取,第二年国家专项补助款通过银行账户打款,却是打到甲方(发包方)的农户账号上。因承包时国家无退耕还林政策(在合同中未进行约定利益归属,甲方口头协议打入原土地所有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抵承包费用,现甲方起诉我违约未缴纳承包费)。请问承包后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的补助到底归谁所有个人承包原集体土地,退耕还林归谁所有(承包人还是原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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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6 20:26
您好,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5-08-26 21:26
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利益归属,退耕还林补助应该归原所有人。
回复时间: 2015-08-26 23:52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您是可以获得权益保障的。
   二、退耕还林的政策是对于使用权受损的补偿,基于这种立法精神,被补偿的对象是实际使用人,那么应该是你。
   三、关于打到发包方的账户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退还。对于发包方来说,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的。
   四、关于甲方起诉你的,您可以采取提起反诉的方法,用退耕还林的补助来抵消自己的债务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公平的原则。
   以上几点基于法律规定得出,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我的补充: 2015-08-26 23:56
法律依据:
根据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明确: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该条款实际明确了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你与发包人的承包费用是另外的法律关系,数额也是基于先约定合同来处理的。
所以我认为合同在先,补偿在后,补偿归属明确,承包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才是明确的思路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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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27 10:40
原则上应当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但你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返还,你是实际土地使用人,补偿款应当支付给你。
回复时间: 2015-08-26 20:28
你好
    1、根据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所以,法规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的补助是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所以,甲方如果起诉你违约未缴纳承包费,你完全可以主张用补助抵销承包费,没问题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或者打电话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8-27 08:56
补充回答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你的承包方式明显属于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符合法律规定,你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而且你的土地承包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互换、转让等是针对家庭承包方式来说的,家庭承包方式具有物权的性质,跟你的承包方式没有关系。
2、由于你的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是债权性质,可以适用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所以,现在如果发包方已经起诉你了,那么你可以主张用国家发放的补助抵销你应当支付的承包费。或者你也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你的补助费。
回复时间: 2015-08-26 21:19
你好!
首先,你在2001年10月通过公开竞标承包土地,承包期为30年,那么你应当2031年10月止的合法土地承包人。
其次,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所以,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的补助应当归土地承办人。
最后,国家专项补助款因国家不可能知道具体土地经营人,所以打到村的账号上。你可以通过与村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村返还。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8-26 21:30
您好!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您有权主张以补助冲抵承包费。
回复时间: 2015-08-26 21: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承包了35亩土地及荒坡,且已经投资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本案中,您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其次,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包后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补助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并非土地所有人,您可以冲抵承包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确定。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2、承包费用支付的证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微信或者给我打电话联系,我可以为您长期服务并解答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8-26 22:23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首先,你要解决的问题是:退耕还林补偿款到底是属于承包人还是原土地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国家和集体是土地的发包人,你所谓的原土地所有人正确的说法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需要先明白这个概念。
     其次,根据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明确: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下一步:根据上面的结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只要你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的问题就解决了,你就有权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最后一步:你是2001年通过公开竞价承包的土地,根据上面土地流转的四种方式,你比照一下,你当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根据上述四种流转方式,前两种为的转包和出租,后两种为互换和转让。你仔细看内容可知,他们的区别在于,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没有改变。采用后面互换和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消失了,土地经营权更改为流转后的人。
      好了,你的问题解决了,也就是如果你取得土地经营权是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方式,你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退耕还林的规定,补偿款不属于你。如果你是采用后面的互换和转让取得的土地,你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退耕还林的规定,补偿款就属于你。所以解决你问他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你的承包方式是属于哪一种。
      最后,如果你想取得补偿款,就必须把你的承包方式确定为转让,因为互换明显不符合。你需要在此关键点上努力,本人的认为,你通过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花费了巨大代价,应当属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你,国家专项补偿款应该是因为没有审查到你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转让关系,因为你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是原承包人的名字,所以才汇款给原承包人。
      解决方案:依照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据此,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这样你在手续上级合法有效了,补偿款必须给你了。至于土地承包费,按照你是应当支付的,这与补偿款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如对回答满意,请采纳最佳答案,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谢谢!)
我的补充: 2015-08-27 09:39
补充解答:
鉴于对方已经起诉你要求支付承包款,你也有权在法庭中阐明上述观点,可以由法院调解将对方收取的补偿款冲抵,你也可以提起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补偿款,但是个人认为,如果法院考虑解决问题效果,可能会准许一并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话,两起案件一并处理存在法律问题,但是你可以尝试一下。
(你可以继续追问,对回答满意还请采纳满意答案!)
我的补充: 2015-08-27 10:05
1、法律适用都是相同的,根据你的提问,基本上所有律师给出的解答结果可以确定,你是本案的承包经营权人,补偿应当给你。
2、你现在需要的是解决问题的办具体法。我的建议是:
一、可以在庭审前与法院沟通,把案件情况如实反映,然后提出你想用补偿款冲抵的建议,如法院准许,你就需要准备当时公开招标和合同书及对方收取你补偿款的证据,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然后法院会根据你的请求予以冲抵。与此同时,你的承包经营权也会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一并确认,你可以将此判决书交予补偿款发放单位,说明情况,这样避免以后在发错的情况。不然今年的问题解决了,由于发放补偿款的单位对你的情况不了解,手续上承包人还是原承包人的,明年发放补偿款的时候,可能还会发错,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如果法院不准许你的建议,法院有义务向你实解释程序规定,并会指导你如何主张权利,得到法院的认可,那样你的权利更容易得到保障。
(如满意,敬请采纳。其他问题可补充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8-27 08:22
承包合同期内退耕还林补助由你领取,退耕还林收益无特别规定由你享有,但是你应该按原来约定缴纳承包费。
回复时间: 2015-08-27 08:32
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耕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因此国家和集体是土地的发包人,你所谓的原土地所有人正确的说法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需要明白这个概念。
     其次,根据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结论:土地的补偿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再次,根据上面的结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的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以,只要你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你的问题就解决了,你就有权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最后,你是2001年通过公开竞价承包的土地,根据上面土地流转的四种方式,你比照一下,你当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根据上述四种流转方式,前两种为的转包和出租,后两种为互换和转让。你仔细看内容可知,他们的区别在于,采用前面转包和出租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没有改变。采用后面互换和转让的,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也就是说原来的土地经营权人消失了,土地经营权更改为流转后的人。如果你想取得补偿款,就必须把你的承包方式确定为转让,因为互换明显不符合。你需要在此关键点上努力,本人的认为,你通过公开竞标在距家7公里的邻镇承包土地及荒坡约35亩,承包期为30年,总投资30余万元用于生产配套设施(房屋、水池、灌溉、开荒种植)。花费了巨大代价,应当属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你,国家专项补偿款应该是因为没有审查到你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转让关系,因为你没有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上海是原承包人的名字,所以才汇款给原承包人。
      解决方案:依照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据此,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这样你在手续上级合法有效了,补偿款必须给你了。至于土地承包费,按照你是应当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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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27 08:36
一句话,退耕还林补助及收益归你所有,但是你应缴纳承包费。
回复时间: 2015-08-27 09:33
1、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第二年补贴款划到发包人帐户,估计考虑由发包人二次分配,您可以向发包人主张。
3、您也可以主张抵消承包费和补贴款,因均已到期。
4、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投诉或起诉的方式解决,基于目前发包人已经起诉您,您可以提起反诉主张抵消。
回复时间: 2015-08-27 10:53
!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您有权主张以补助冲抵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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