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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河南美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及代理人张太平于201

河南-洛阳 08-27 06: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原告河南美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及代理人张太平于2010年8月11号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轴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丶于2010年12月20号完工、于2011年3月1号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完工后七曰内付清全部z程款、而完工后被告国安公司长达四十天不预结算、从2011年元月28号到同年12\个月找致府调解`无即于事\从2011年12月7号饮农民工代表起诉到洛阳市洛龙区法院\经过三次开庀、被告声称资格不适格\又从2013年九月扯诉从立案、并在2013年十月十五号立案以本公司美诚劳务公司为原告到2014年元月1号由洛龙法院民三庭和牢委会判决、利息从2013年10月十五号按美诚公司主张权利算起至判决生效之曰、我认为很不合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陀关于施工合同幻纷的暂行规定:应从应付款之曰算起、应该从完工之日或交工之曰的2011年元月开始计算至判决之曰至丶那么上诉到j洛阳市中院又说并无不挡`又审诉到河南高院i又作出裁定说写从2013年十月十五曰的第二次立案日为美減公司行事权利之曰算起、请求律师i查明:该案判决的是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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