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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08-27 14:14  悬赏 0  发布者:989627……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3年5月,我和一名教师帮一个朋友(蒋)在信用社担保30万元(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不知是抵押还是信用借款)。2014年1月,我和另外一个朋友杨又帮蒋借款20万元,杨专门问过信用社,蒋的车辆是在信用社做了抵押的。但是当时签担保合同时发现担保合同金额是50万,当场问蒋和信用社的经办人,他们说实际也只给20万,听信用社的人都那样说了,就签了。签字后我们签的东西准备要一套,信用社说的我无权要,就没管了。2014年9月,信用社告知我们蒋2个多月未还款了,找我们重组贷款,我们未同意。2014年11月我们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同时还有杨的住房冻结书),信用社要求我们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38万余元。
因蒋跑了无法联系,在开庭时,我和杨做为担保人进行了辩诉。信用社拿出孙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做假时间提前了)、蒋的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借款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在庭审中我问第一次30万元借款,信用社人员告知已于2013年12月全部归还。询问为什么不执行蒋的车辆,信用社告知未做抵押。庭审中拿出来的50万的借据,银行流水单上面转入50万元后,银行扣走20多万元(明细归还贷款,同一天系统管理员操作),当庭我们辩诉“以贷还贷”。
一审结果是解除合同,蒋归还38万元,我和杨承担连担责任38万元。(判决内同中已认定归还20多万元就陈债务的事实)
我得知我担保的30万元借款已归还,有权要求信用社出具书面担保结束的证明,但是信用社的都不给我出具30万元归还完的书面证明。通过调查,蒋的车辆早在2013年1月已经抵给另外的银行,才明白银行和主借人涉嫌共同欺诈。
信用社和主借人串通骗取我们担保的行为让我们很气愤,现在不服已向中原提出上诉,我的抗辩理由是蒋和信用社的共同欺骗担保人,并且一审事实不清;杨的上诉理由是以贷还贷不予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次、第二次贷款都是一个账号,钱又是放在卡号上的。
我现在就是向请问:我和另外个朋友杨每月工资收入3000的人能给别人信用担保50万?我什么资产都没有,只有工资收入证明,第二次贷款单位未给我出具工资收入证明。这个事实是以贷还贷吗?借款借据上面的借款用途就是写的装修酒吧,并未提任何归还贷款的事,也没有书面告知这个贷款有部分事归还贷款的事,担保法第三十九条基层法院只字未提。借款时我记得主借人蒋还提供了一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那些,但是都是假的,地方法院开庭时信用社未拿出蒋的其他资料。中院开庭时我是否需要向法院申请主借人蒋有什么资产可以信用借款50万元?请问我还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或者材料?
恳请各位专家给意见,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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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8-27 14:51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8-27 14:40
你好,建议来电或预约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8-27 18:35
案情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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