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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变卖企业边角料私分,属于什么行为?

上海 05-15 16:01  悬赏 0  发布者:LYJ525…… 给我留言  回答:(7)
中外合作企业,老总将企业的边角料变卖私分.量很大,每个月都有.该行为属于贪污吗?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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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5 16:17
可能涉嫌职务侵占,严重的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

上海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回复时间: 2011-05-15 18:25
如是国有企业派驻到中外合作企业中任职,则涉嫌贪污罪。如是聘请的,则涉嫌职务侵占罪。
回复时间: 2011-05-15 18:36
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
回复时间: 2011-05-15 21:34
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贪污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5-16 07:59
根据老总身份情况,构成职务侵占或贪污犯罪。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5-16 20:03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回复时间: 2011-05-16 20:43
这是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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