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申维丰  罗雨晴  孟凡兵  
该问题已关闭

发明创造需有理

浙江-丽水 05-16 13:25  悬赏 0  发布者:晨晴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对于部分脱离社会关系的解释如下:
我王卓倩,在此申明,自愿与父亲王老虎,母亲卓芙蓉,脱离部分社会关系。所谓部分社会关系,是指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复杂的因果牵连,和被污染的束缚和人权侵犯。但是不影响正常交往与财产的继承权。
主要是我不能让自己有限而宝贵的生命,永远背负父业子偿,因果报应的重罪。并且我也不能让自己父母的无知而任意侵犯我最基本的人权。
可以理解的吧
问题补充:
亲,我爱你们!祝大家天天开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661
河南 郑州
人气:530713
江苏 南京
人气:150015
浙江 杭州
人气:442106
河北 保定
人气:161390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