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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居民小组取消个人的集体收益分配权

广东-云浮 05-17 01:01  悬赏 25  发布者:叶生觉醒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世代居住在现居委,户口从除1994年读书外从未迁徙,1997年本人随同原居委居民一同“农转非”,享受同等“农转非”的待遇。本人享有居委(原叫村委)1993年实施统一的联产承包责任田,1994年至2000年间村委全部统一出让本应属于我的联产承包责任田,并按比例自留了部份宅基地。我在2001年通过考试成为银行业员工。
现居委将出售自留地,而村委以我是银行员工为由取消我个人的分配权,居委的其他村委与我同样条件的人员却享有分配权。我要求居委会协调村委会给予予我与其他村委一样的分配权,而我村委不与同意。
请问我的问题能否通过诉讼解决,胜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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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7 16:49
这是具体安置方案问题,建议与村委会具体沟通处理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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