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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膜经营问题

吉林-延边 05-17 15:21  悬赏 25  发布者:dhlzjz……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电热膜经销商,4月21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来检查,对我经销的产品主要是电热膜和温度控制器进行了检查,并做出了扣压产品的通知,扣压理由是无工业产品许可证和无ccc认证,后来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我所经营的产品并不在这两个认证许可范围内,并不需要工业产品许可,和ccc认证,后来我向工商部门提出了返还扣压的产品,工商部门又以电热膜无中文警示标志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合理不?谢谢回答问题的各位律师
问题补充:
我是电热膜经销商,4月21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来检查,对我经销的产品主要是电热膜和温度控制器进行了检查,并做出了扣压产品的通知,扣压理由是无工业产品许可证和无ccc认证,后来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我所经营的产品并不在这两个认证许可范围内,并不需要工业产品许可,和ccc认证,后来我向工商部门提出了返还扣压的产品要求,工商部门也返还了我的产品,5月14日工商部门又以电热膜无中文警示标志对我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二款、第五款,罚则为54条,我所经营的产品严格来说,单独拿出任何一样都不能做为商品,因为电热膜属于半产品,可剪切的,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施工才可以做为加热产品出售,而且出售以后我都出具信用卡,上面标注了使用注意事项,请问工商部门这样做合理不?谢谢能回答问题的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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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17 15:38
朋友你好,张律师为你详细解答如下: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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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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