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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租机问题

河北-邯郸 09-02 10:01  悬赏 0  发布者:402080……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司在与电信签订的企业担保租机的合同中有一条为:第十条:因用户个人资料不实,或租用手机终端的用户未能按协议正常交费,乙方有权对该终端号码进行停机。
如用户欠费,乙方有权自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计收违约金,欠费达到90日,乙方有权注销欠费号码。甲方须缴纳欠费号码的相应欠费,并将剩余承诺消费总费用(剩余承诺消费总费用=月承诺消费额×承诺在网时间剩余月数(不满一月按一月计))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

感觉不合适,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就是我公司?本身是我公司为员工担保,但是如果说手机终端未继续消费,那么电信公司是不是应该首先对手机终端的使用人进行追责,我公司进行配合,无果后再对公司进行追责?就像银行担保,贷款人未按期进行还贷,银行首先是对贷款人进行追责,无果后才是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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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02 10:06
需要联系合同来理解
追问:

用户或甲方用户:本协议中特指甲方同意以企业信用为其担保租用手机的个人。
月承诺消费额:指附件一中各移动手机号码对应的“月承诺消费额”栏中写明的用户承诺的每月最低消费额,即:用户使用乙方业务每月支付的最低费用(该费用不含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以及由乙方代收的、归属内容商的声讯费和信息费)。
承诺在网时间:主协议中约定的用户在网时间。在本协议中,特指附件一中各移动手机号码对应的“承诺在网时间(协议消费期)”栏中写明的用户承诺的在网时间。在此期限内,乙方每月按照甲方用户承诺的月承诺消费额进行收费。
月使用费:甲方执行标准资费或乙方认可的优惠资费标准产生的所有业务使用费(除国际长途费、国际漫游费以及各种类型的、由乙方代收的、归属内容商的声讯费和信息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的CDMA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及享受乙方企业信用担保租机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甲方以企业信用为用户担保租用手机终端。甲方承诺:所有租用终端对应移动手机号码用户的月使用费不低于其承诺的“月承诺消费额”。所租用终端的具体品牌型号、实际数量、月承诺消费额、承诺在网时间以附件一为准。在承诺在网期内,附件一确定的各移动手机号码对应的“月承诺消费额”不能更改。

第二条:对于主协议中相关业务套餐生效前产生费用的,由乙方按业务产生的电信实际帐单费用向甲方或其用户收取。主协议相关业务套餐生效后,按以下原则向甲方或其用户收取:
2.1用户承诺在网期内月承诺消费额不均摊:
2.1.1对于任意用户,在其承诺在网期内,该用户每月业务使用费不低于其移动手机号码对应的“月承诺消费额”支付月使用费。用户的月实际使用费低于其“月承诺消费额”的,按“月承诺消费额”计收;用户月实际使用费超过“月承诺消费额”的,按实际使用费用计收。
承诺在网期内,用户享受主协议中约定的优惠资费标准,不得办理过户、退网手续。
2.1.2用户承诺在网期期满后,以甲方企业信用担保租用的手机终端可由甲方自行处理。用户可继续享受主协议中商定的优惠资费,也可选择乙方认可的资费,每月业务消费按实际使用费用计收。

第三条: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每月的业务使用费:银行托收、单位统一付费或用户自行付费。

第四条: 在承诺在网期内,因用户原因造成租用的手机终端丢失或坏损,由甲方及其用户自行解决手机终端问题,用户需继续履行协议要求的月承诺消费额,直至承诺在网期期满。
甲方用户可凭手机终端保修卡享受终端厂商提供的 “三包”服务(国家“三包”规定保修范围之内)。

第五条:在承诺在网时间内,甲方对租用的全部手机终端和相应的用户承担以下责任:租用手机终端的使用保管责任、用户欠费的偿还责任(因追缴欠费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必须提供真实的用户个人资料且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进行核实。

第七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部门章无效),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基本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4. 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如由甲方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则需另外提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信息:(在此处加盖财务章)



第九条:当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所述的甲方资料或信息发生更改的时候,甲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因甲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收取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第十条:因用户个人资料不实,或租用手机终端的用户未能按协议正常交费,乙方有权对该终端号码进行停机。
如用户欠费,乙方有权自欠费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计收违约金,欠费达到90日,乙方有权注销欠费号码。甲方须缴纳欠费号码的相应欠费,并将剩余承诺消费总费用(剩余承诺消费总费用=月承诺消费额×承诺在网时间剩余月数(不满一月按一月计))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定的移动通信资费标准发生变化,本协议第二、三条之约定不变。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协议期内,如乙方发生违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如甲方用户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向乙方足额支付通信使用费,则甲方需每天按应支付费用的3‰向乙方缴纳违约金,如甲方欠费90日仍不履行支付费用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将有权终止向甲方和甲方用户提供CDMA移动通信服务,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2.2在承诺在网期内,用户过户或退网,可视为违约,甲方承担以下赔付责任(可任选其一):
a)一次性将甲方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费用补偿给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手机终端补贴费用以甲方用户办理业务时获得的抵用券金额或手机终端的市场零售价格为准)。
b)一次性将涉及违约的、剩余的承诺消费总费用支付给乙方或乙方上级公司。剩余承诺消费总费用=月承诺消费额×承诺在网时间剩余月数(不满一月按一月计)。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所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方透露(但甲方发生欠费或违约时,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缴或处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包括附件)一式陆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其生效日期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第十六条:乙方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属合法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签订、履行本协议及相关民事责任的能力,有独立参加诉讼和仲裁的权利。甲方保证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将直接与乙方进行协商处理,而不会对乙方的上级公司采取诉讼和仲裁行动。

这是合同全部内容麻烦您 了

回复时间: 2015-09-02 10:15
你好!如需律师代为审查合同,可携带相关合同到律师事务所详谈。如需帮助或详细咨询,可打电话找王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9-02 11:07
另行处理案件,建议面谈律师,以便全面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9-04 22:15
您好!觉得不合理可以提出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又觉得风险太大,可放弃签署该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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