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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溺水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重庆-铜梁 09-04 17:12  悬赏 0  发布者:黯夜@曙光 给我留言  回答:(33)
14岁小孩在游泳池溺水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可以索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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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9-04 19:02
游泳池可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金与鉴定结论有关。
回复时间: 2015-09-05 22:2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满18周岁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对不能辨析自己行的成年精神病人视为限制民事能力人,即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出现死亡的首先要认定过错责任“
    一、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
    二、如果孩子不会游泳明知有危险还是自己去的,并且孩子十四岁的有一定的认知能力的应该存在主要的过错。
    三、如果孩子路过等游泳池没有提醒义务和专人看管的,那么游泳池责任会承担的。
    四、如果是买票或者正常渠道进入后发生的游泳池责任就是主要或者全部的。

 二、现在不幸的事情已经发生的,索赔工作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在进行司法鉴定后结合过错责任来分。以鉴定结果来足额索赔,有过错的在按照过错责任区分。
 三。现在如果对过错责任有争议的,建议走司法途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所以孩子的父母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进行法律诉讼来确定责任。最终明确赔偿的。
案例:
仅供参考具体要看情节的。

2011年6月3日中午,16岁的男孩小新跟同学小齐相约到西溪湿地游泳。他们避开售票处,来到千金漾水域。游了一会,小新溺水,小齐拿着他的手机和钱包独自离开。
  次日,小新父母报警。得知儿子死讯后,他们将小齐、西溪湿地办和西溪湿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相应损失。
  西湖法院经审理认定,小新明知西溪湿地水深还去游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新的爸妈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
  事发后,小齐已因盗窃受到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而西溪湿地在日常管理中已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和应急预案,并设保安进行安全巡查,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昨天,法院判决小新及其父母对小新的溺亡承担70%的责任,小齐承担30%的责任,对于小新父母要求西溪湿地公园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暑假来临,请各位家长看好自己的孩子,尽到身为家长的责任,切勿让孩子到陌生水域游泳。都市快报
    有疑问请追问,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9-05 22:24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游泳馆作为娱乐经营主体应当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附录b规定: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所以,确定护理费,首先需要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做司法鉴定,鉴定未成年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三个级别,然后根据“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x护理依赖程度x20年”计算。
回复时间: 2015-09-06 12:18
你好,你的案情不明确,无法给出法律意见,你可以面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9-04 17:28
您好!需要鉴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索赔的金额。
回复时间: 2015-09-04 17:39
你好
    1、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索赔包括两部分,一是伤残赔偿金,二是护理费。
    2、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想要确定伤残赔偿金的数额,首先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然后按照“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进行计算。
    2、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附录b规定: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所以,确定护理费,首先需要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做司法鉴定,鉴定未成年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三个级别,然后根据“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x护理依赖程度x20年”计算。
    3、另外,需要注意,未成年人在游泳时溺水,孩子的监护人和游泳馆都负有责任,赔偿费用游泳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但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法院认定,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仍有疑问,可以追问或者给我来电,为您解答。
我的补充: 2015-09-04 17:58
补充回答,除了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还包括其他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在实际判决中,一般按照“每天30元x住院天数”计算。
3、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住院天数x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如果是亲属护理的,按照“住院天数x亲属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费,这个根据住院期间实际花费的交通费用计算,一般不报出租车的钱。
5、误工费,由于孩子未成年,所以没有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需要准确的数额,需要根据实际的花费以及鉴定结论、当事人身份等才能确定。
我的补充: 2015-09-04 20:50
附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游泳馆作为娱乐经营主体应当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如果仍有疑问,也可以加我微信,微信号就是手机号
回复时间: 2015-09-04 17:46
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赔偿费用涉及到年龄、户口性质、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住院时间、误工时间等。
回复时间: 2015-09-04 17:50
需要做2个鉴定。1是伤残鉴定;2是护理级别鉴定。这样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5-09-04 18:13
根据不同地区,数额不定,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9-04 20:42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孩子在游泳池溺水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游泳馆为侵权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法律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游泳馆作为娱乐经营主体应当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次,综合上述规定,你获得赔偿的前提需要先申请进行两个鉴定。一个是伤残鉴定。另一个是护理依赖鉴定。然后,所以得赔偿标准,都是根据上述两个鉴定结果确定的,具体算法在上面的法律条文中有规定。

   最后,本律师为你计算的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依次为:
       1、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数额确定。
       2、护理费:先申请鉴定护理依赖,有三种结果:(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确定属于那种,然后按照公式“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x护理依赖程度x20年”计算。 比如你孩子属于100%依赖,其护理费为:48万元。
      3、交通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用。
      4、住宿费:住宿发票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每天50元要求。
      6、必要的营养费:按照住院天数,每天50元要求。
     7、残疾赔偿金:20年X26024元=52048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辅助器具的价格认定。
      9、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10、鉴定费:鉴定机构给出具发票。
   
      最后,上面已经把涉及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列明,你只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计算即可。建议你先与游泳馆协商,按照高标准要求,看对方是否能及时赔偿。如协商不成,孩子已经治疗终结。你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申请伤残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然后判决赔偿。
      另外,游泳馆也不可能承担全部的责任,你们也需要承担一小部分,具体责任划分,在法院审理中会确定的。希望孩子可以度过难关,你们能如愿获得赔偿!

           (其他问题请继续追问,对回答满意,还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次,
回复时间: 2015-09-04 20:57
建议与律师直接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9-05 07:42
1、赔偿责任首先要根据责任比例承担;2、还有根据伤残承担确定全部赔偿金,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和不能自理的长期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用等等后按照责任比例索赔。
回复时间: 2015-09-05 08:32
按伤残等级计算,然后区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9-05 08:4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14岁小孩在游泳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如果产生伤害的,需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次,如果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是游泳场所提供者原因造成的,那么对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根据目前情况,需要做伤残鉴定,对于护理费问题都可以进行计算,建议作出伤残鉴定后计算具体金额。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游泳馆作为娱乐经营主体应当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附录b规定: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
    所以,确定护理费,首先需要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做司法鉴定,鉴定未成年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三个级别,然后根据“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x护理依赖程度x20年”计算。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09-05 09:16
可以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回复时间: 2015-09-05 10:01
具体还需要司法鉴定
回复时间: 2015-09-06 08:29
需要两个鉴定:第一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第二需要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做司法鉴定,鉴定未成年人的护理依赖程度。
回复时间: 2015-09-06 08:35
聘请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15-09-06 08:36
要做残疾等级鉴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回复时间: 2015-09-06 08:42
具体要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沟通。
回复时间: 2015-09-06 08:53
对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希望您采取为最佳答案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溺水者通过买票、办理游泳卡等正常付费方式进入游泳馆,游泳馆作为娱乐经营主体应当对孩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承担比例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认定。
其次,具体的赔偿种类为:伤残赔偿金(生活不能自理的话数额会比较巨大),具体数额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一级系数为1,十级系数为0.1,依次类推);护理费护理费=当地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或者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x20年,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本案诉讼处理周期可能会比较长和存在对方支付不起巨额赔偿金的风险;但如果无法通过私下沟通达成赔偿数额,建议及早起诉。
如有其它问题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9-06 09:21
你好!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回复时间: 2015-09-06 09:41
这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和所在地区来确定,希望您能提供更详细信息。
回复时间: 2015-09-06 10:19
建议你详细描述一下案情。1、首先游泳池是否允许14岁一下小孩进入?如果不允许为什么进入了?如果允许,进入之后由谁来负责看管,这些决定了责任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和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2、生活不能自理问题,索赔包括两部分,一是伤残赔偿金,二是护理费。你可以参照倪军律师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9-06 10:19
你好,法律规定孩子在游泳时溺水,其监护人和游泳馆都负有责任,游泳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赔偿。
首先,去司法鉴定处鉴定孩子伤残等级。
其次,聘请律师帮助你计算赔偿金额。
回复时间: 2015-09-06 12:11
你好,需要详细计算。与律师联系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9-06 12:51
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回复时间: 2015-09-06 14:47
事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9-06 15:03
赔偿标准及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回复时间: 2015-09-06 15:38
请去做伤残鉴定,以伤残鉴定报告为准来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9-06 16:36
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涉及责任原因和伤残等级鉴定。
回复时间: 2015-09-06 17:30
要做伤残等级鉴定,要看游泳池单位是否尽职尽责
回复时间: 2015-09-06 18:57
这个首先你要确定是不是有赔偿义务主体。如果有,你要做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回复时间: 2015-09-09 16:43
情况比较复杂,有需要联系我
主要有以下赔偿项目:1、残疾赔偿金(需要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
2、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出院之后的护理费)
3、医疗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5、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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