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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助,为共和国的功臣刘昌增医疗责任致死案申冤
辽宁 07-19 15:27 悬赏 5 发布者:liuxin…… 给我留言 回答:(2) 寻求帮助,为共和国的功臣
刘昌增医疗责任致死案申冤
尊重人的生命,维护合法权益,诉求法律公正
辽宁省鞍山市中心医院蔑视他人生命,该院给医学会鉴定组提供虚假病历,该院利用手段,涂改造假,游戏法律事实,品质十分恶劣。
刘昌增是辽宁省鞍山市政府经贸委离休干部、老八路、国家战斗英雄、省级劳动模范、二等残废军人,革命了一生到晚年含冤而死。
本案的事实情况如下:2002年2月21日下午3点,死者刘昌增因头晕去鞍山市中心医院干诊病房就诊,住院27天,医生未对脑部做任何医疗技术器械辅助检查,就对其盲目用药治疗,2002年3月17日,刘昌增出现神志不清、口吐白沫等现象,而被告单位因不能确诊到底是脑梗塞还是脑出血,而不敢给患者正确用药进行抢救,(脑梗塞用熔栓药、脑出血用止血药),患者从上午9点30分到下午2点30分,五个小时抢救生命的最佳时间被医生错过,致使刘昌增死亡。死亡后又在入院确定诊断一栏盲目的写上脑血管意外病名来推卸责任。
第二天,2002年3月18日家属找到该医院医务科姓刘的科长,要求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刘科长说:“你们回去先火化料理丧事,然后有病历在你放心,我们一定认真处理这件事情。”所以我们相信了医院,处理完丧事后,医院方说:“你们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去吧。”
2002年本人就以上事实向市铁东区法院起诉,后被告知先撤诉,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根据被告单位出具的病历做了三次医学鉴定:市铁东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鞍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辽宁省医学会医疗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诉人之母姜秀媛于2006年4月6日再次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被受理。
2006年5月,本人发现被告单位出具的住院病历有涂改、造假嫌疑,提请法院对该病历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008年11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文检鉴定,发现原病历涂改、后填写确诊诊断病名等病历14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2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被告单位涂改、造假了原病历。三次医学鉴定的依据就是这份造假、涂改了的病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三家鉴定机构依据不真实的病历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就是违法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对司法文检鉴定结论质证时程序违法,未听取申诉人对该司法文检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意见,反而采纳了根据造假涂改后的病历做出的医疗鉴定结论,判我方败诉。这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判决书中指明“但在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时,鉴定书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原告对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文检中提出的这些情况是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者其他不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还是在病历书写完成后掩盖病历的真实性质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来逃避责任。”法律对此应尽到调查的义务,但法院没有对此调查。现本申诉人咨询医学专家对病历造假涂改处证明举例:1、入院诊断“陈旧”,给专家的看法就是已经检查过,经合理的治疗处理的错误判断;2、入院确诊“脑血管意外”,就误导专家认为入院就在抢救,直到死亡;3、造假涂改抢救次数,给专家错误认为抢救及时,用药合理等等。这些都会给医疗事故专家以错误判断。例如,因果关系事实如下:
1、入院确定诊断为脑梗塞,医生没有做任何关于脑梗塞检查的科学依据,怎么能确诊就是脑梗塞呢?又怎么能准确用药和治疗呢?
2、关于入院确定诊断为脑血管意外,这是说明医生垄统不负责任的确诊方式,作为医生对患者入院确诊首先要做到各项科学检查,依据掌握真实病情才能做出确诊的病因,才能准确的用药和治疗。例如:患者入院确定诊断有脑出血就需要去用止血药治疗,脑梗塞就需要用熔栓药治疗,没有足够的科学检查依据和合理的用药治疗,就会导致病情加重、死亡的后果。
3、关于抢救次数和成功次数被涂改。抢救次数越多,存活希望越大,抢救次数越少,死亡因素就越大。例如:一个人发高烧在昏迷的时候,如果医生掌握病情,用药准确,这个人就会存活;如果医生不掌握病情,不是准确用药就会导致病情加重而死亡的后果。鞍山市中心医院为何涂改、造假病历原因就在于此,给专家以假相,掩盖其对死者刘昌增的医疗过错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八)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将造假、涂改、后填写的病历而做出的三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证据而采纳,应依法追究被告单位的造假证据的责任,使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判决,法理不容。
另外,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1、审限严重超期(2006年4月7日受理,2009年4月15日判决)。2、没有公开宣告判决。目前,4月25日已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0日,法院已受理此案,8月10日开庭。
我们死者家属对此事已经打了七年的官司,我的母亲今年81岁,每天以泪洗面,给死者家属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我本人为讨公道打官司已七年了,工作也丢了,生活都成问题,现在的我和家人对地方法院不尊重法律事实,黑白颠倒,已感觉到对其失去了信任,对法律的执行人也感到失望,我的父亲为国家奋斗了一生,没留下什么积蓄,我现在也面临绝境,无助、绝望,我该怎么办?所以请求正义的好心人给予我帮助和支持,在此我们全家人表示跪谢!感恩!
亡者家属诉冤人:刘东涛 姜秀媛
2009年7月19日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248栋10号
E-mail: liuxinyu-555@163.com 邮编:114003
电话:(0412)2588301 5558226 中国移动手机:13898025608
刘昌增医疗责任致死案申冤
尊重人的生命,维护合法权益,诉求法律公正
辽宁省鞍山市中心医院蔑视他人生命,该院给医学会鉴定组提供虚假病历,该院利用手段,涂改造假,游戏法律事实,品质十分恶劣。
刘昌增是辽宁省鞍山市政府经贸委离休干部、老八路、国家战斗英雄、省级劳动模范、二等残废军人,革命了一生到晚年含冤而死。
本案的事实情况如下:2002年2月21日下午3点,死者刘昌增因头晕去鞍山市中心医院干诊病房就诊,住院27天,医生未对脑部做任何医疗技术器械辅助检查,就对其盲目用药治疗,2002年3月17日,刘昌增出现神志不清、口吐白沫等现象,而被告单位因不能确诊到底是脑梗塞还是脑出血,而不敢给患者正确用药进行抢救,(脑梗塞用熔栓药、脑出血用止血药),患者从上午9点30分到下午2点30分,五个小时抢救生命的最佳时间被医生错过,致使刘昌增死亡。死亡后又在入院确定诊断一栏盲目的写上脑血管意外病名来推卸责任。
第二天,2002年3月18日家属找到该医院医务科姓刘的科长,要求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刘科长说:“你们回去先火化料理丧事,然后有病历在你放心,我们一定认真处理这件事情。”所以我们相信了医院,处理完丧事后,医院方说:“你们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去吧。”
2002年本人就以上事实向市铁东区法院起诉,后被告知先撤诉,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根据被告单位出具的病历做了三次医学鉴定:市铁东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鞍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辽宁省医学会医疗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诉人之母姜秀媛于2006年4月6日再次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被受理。
2006年5月,本人发现被告单位出具的住院病历有涂改、造假嫌疑,提请法院对该病历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008年11月14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文检鉴定,发现原病历涂改、后填写确诊诊断病名等病历14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2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被告单位涂改、造假了原病历。三次医学鉴定的依据就是这份造假、涂改了的病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三家鉴定机构依据不真实的病历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本身就是违法的。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对司法文检鉴定结论质证时程序违法,未听取申诉人对该司法文检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意见,反而采纳了根据造假涂改后的病历做出的医疗鉴定结论,判我方败诉。这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判决书中指明“但在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时,鉴定书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原告对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文检中提出的这些情况是病历书写过程中因笔误、或者其他不正当理由而造成的修改,还是在病历书写完成后掩盖病历的真实性质而违背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改来逃避责任。”法律对此应尽到调查的义务,但法院没有对此调查。现本申诉人咨询医学专家对病历造假涂改处证明举例:1、入院诊断“陈旧”,给专家的看法就是已经检查过,经合理的治疗处理的错误判断;2、入院确诊“脑血管意外”,就误导专家认为入院就在抢救,直到死亡;3、造假涂改抢救次数,给专家错误认为抢救及时,用药合理等等。这些都会给医疗事故专家以错误判断。例如,因果关系事实如下:
1、入院确定诊断为脑梗塞,医生没有做任何关于脑梗塞检查的科学依据,怎么能确诊就是脑梗塞呢?又怎么能准确用药和治疗呢?
2、关于入院确定诊断为脑血管意外,这是说明医生垄统不负责任的确诊方式,作为医生对患者入院确诊首先要做到各项科学检查,依据掌握真实病情才能做出确诊的病因,才能准确的用药和治疗。例如:患者入院确定诊断有脑出血就需要去用止血药治疗,脑梗塞就需要用熔栓药治疗,没有足够的科学检查依据和合理的用药治疗,就会导致病情加重、死亡的后果。
3、关于抢救次数和成功次数被涂改。抢救次数越多,存活希望越大,抢救次数越少,死亡因素就越大。例如:一个人发高烧在昏迷的时候,如果医生掌握病情,用药准确,这个人就会存活;如果医生不掌握病情,不是准确用药就会导致病情加重而死亡的后果。鞍山市中心医院为何涂改、造假病历原因就在于此,给专家以假相,掩盖其对死者刘昌增的医疗过错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八)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条规定,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将造假、涂改、后填写的病历而做出的三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证据而采纳,应依法追究被告单位的造假证据的责任,使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判决,法理不容。
另外,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实:1、审限严重超期(2006年4月7日受理,2009年4月15日判决)。2、没有公开宣告判决。目前,4月25日已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0日,法院已受理此案,8月10日开庭。
我们死者家属对此事已经打了七年的官司,我的母亲今年81岁,每天以泪洗面,给死者家属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伤害。我本人为讨公道打官司已七年了,工作也丢了,生活都成问题,现在的我和家人对地方法院不尊重法律事实,黑白颠倒,已感觉到对其失去了信任,对法律的执行人也感到失望,我的父亲为国家奋斗了一生,没留下什么积蓄,我现在也面临绝境,无助、绝望,我该怎么办?所以请求正义的好心人给予我帮助和支持,在此我们全家人表示跪谢!感恩!
亡者家属诉冤人:刘东涛 姜秀媛
200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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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7-19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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