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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苏-南通 05-21 20:09  悬赏 0  发布者:小朱小朱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诉称,2008年7月2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张海民驾驶豫J-10319的微型越野客车和原告乘坐驾驶的NT053260电动车在南通市濠南路总工会门口路发生交通事故,由西向东行驶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前车过程中所驾车左前部与所驾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左侧后部及电动车乘车及原告身体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原告被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股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头皮血肿。原告为此住院27天。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锦霞
问题补充:
就像这种交通事故赔偿医药费用两方该如何处理?请给以明确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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