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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适用问题

山东-日照 05-23 09:03  悬赏 0  发布者:chenx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山东海事局下属分支局督察部门人员,我想咨询对外轮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1、处罚文书中“违反了***”和“依据***进行处罚”,这两个“***”是不是都必须用国内法相关条款?2、如果第一条成立,国际公约是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文书中,那么就不能保证国际公约能有效贯彻执行。例如:国际公约中规定船舶距海岸线25海里内必须启用生活污水处置装置,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生活污水管理未作任何规定,当外籍船舶违反规定上述公约规定,如何引用违法依据,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的含糊条款?请问律师是否有相关公约与国内法衔接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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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23 09:58
如果国内法无规定的,像这种情况,一般可以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
回复时间: 2011-05-31 10:01
你好。首先,对你作为一名公务员有这样的认真学习的精神表示敬意;第二,在我国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国际公约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国际公约有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的法律。国际公约一般不会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的,具体的处罚措施是由各成员国通过国内法来规定的。所以在处罚文书中,适用公约的规定,同时适用国内法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广州  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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