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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合同在合同法里面能通过吗?是不是一个不合法的合同。

江西 05-23 19:10  悬赏 5  发布者:姚发兵 给我留言  回答:(1)
林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姚秋水等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高松柏等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增加村民收入,甲方经过充分考虑,同意将本人坐落在红岩组林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通过多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订立如下林地租赁合同条款:

一、   甲方位于麻岭坞、田坝洼林地(方向界地:东至田地,西至姚春水、姚焰喜、姚送喜、姚四喜、姚幼喜林地,南至小水库,北至姚天苟林地,山脚以老水沟为界)全部租赁经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为15年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总租金为人民币17.8万元。

三、   乙方在租赁期内开发、开采林地收益、费用开支、国家税收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和负担。

四、   甲方交付经乙方承租的林地,甲方应确保林地使用权无争议,如因第三方争执林地使用权,造成乙方不能开发、开采,甲方应赔偿乙方已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

五、   乙方开发、开采林地资源,需涉及与邻里关系,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交涉,如出路、借用其他田地等。

六、   乙方在开发、开采林地资源时,应确保甲方四座祖坟原貌。

七、   合同订立之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

八、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承租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时,乙方不负责恢复林地原状。

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当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共执三份,在场人各执一份。

甲方:姚秋水          乙方:高松柏

   姚冬国             郑玉秋 

   姚重庆             沈想来

 

 

在场人:汪市群

        郑计平

             

                  2011年4月27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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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5 15:35
只要是甲方的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租赁经营。
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向所在的村委会备个案。另外,“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这个是有问题的说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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