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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湖北 09-10 22:44  悬赏 0  发布者:杨丽江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们是第三方资产抵押,抵押签字时候注明的用途是购货,银行到我公司所在地土地 房产部门办理他项也是签署的购货。借款合同 借款审批都详细规定了银行严格按照借款申请用途监督使用,不得改变。而贷款下来后银行以贷款方委托支付的名义改变了贷款用途,偿还了另外一个公司的不良贷款,其中剩余部分偿还了银行工作人员前期给贷款方的私人借款,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抵押无效?具体应该怎么做?希望可以得到你的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
    有一个时间节点,在银行到我公司所辖地办理他项的前一天,贷款人已经把所有的硬件(U盾 法人身份证 公司一切印章)全部由过桥公司暂管,说明办理他项的时候银行已经知晓委托支付的内容,然而银行第二天办理他项的时候出具的合同上贷款用途仍然是购货,第三天贷款到位,半小时全部分解完毕。同事出现了一个新的上游购货单位(此单位从未和贷款人有任何贸易往来,也不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转款凭证与上游全称不符(转款凭证的上游公司注册局查无注册)。请问专家,银行是否有失职渎职  欺诈嫌疑 
    麻烦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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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1 09:13
你好!
个人认为这属于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以骗取你提供抵押担保。
从担保法的角度而言,只有保证担保有类似免责的规定,但抵押担保这一章节没有类似规定,所以,本案的解决思路可能应套用合同法关于欺骗而撤销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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