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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天津-河西区 05-24 13:45  悬赏 15  发布者:维东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这个理解是否正确?请各位老师们多多指正。 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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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4 16:03
要看条例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1-05-24 22:27
应该公开现有的不属于保密法调整范围的全部信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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