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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第三方抵押担保

 09-13 10:26  悬赏 20  发布者:杨丽江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襄阳 回答:(2)
你好!我们是第三方资产抵押,抵押签字时候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均注明的用途是购货,银行到我公司所在地土地 房产部门办理他项也是签署的购货。借款合同 借款审批都详细规定了银行严格按照借款申请用途监督使用,不得改变。而贷款下来后银行以贷款方委托支付的名义改变了贷款用途,偿还了另外一个公司的不良贷款,其中剩余部分偿还了银行工作人员前期给贷款方的私人借款,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抵押无效?具体应该怎么做?希望可以得到你的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
    有一个时间节点,在银行到我公司所辖地办理他项的前一天,贷款人已经把所有的硬件(U盾 法人身份证 公司一切印章)全部由过桥公司暂管,说明办理他项的时候银行已经知晓委托支付的内容,然而银行第二天办理他项的时候出具的合同上贷款用途仍然是购货,第三天1800万贷款到位,半小时全部分解完毕。同事出现了一个新的上游购货单位(此单位从未和贷款人有任何贸易往来,也不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并且转款凭证与上游全称不符(转款凭证的上游公司注册局查无注册)。请问专家,银行是否有失职渎职  欺诈嫌疑 银行是否和借款人有恶意串通诈骗嫌疑  
    麻烦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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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13日 12时19分
这个问题我曾经回复过

个人认为,可以援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无效;同时,本案亦存在恶意串通、以欺骗的手段骗取担保,所以,也可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担保。
上述两个思路,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一。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致敬!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3 17:10
本案中双方明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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