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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土地承办合同管理办公室能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05-27 15:06  悬赏 0  发布者:lxj227…… 给我留言 地区:贵州-铜仁 回答:(1)
在县一级未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某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下文明确某村民的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某村民组不服,向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此时应列谁为被告,是县农业局、还是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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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7日 22时24分
县政府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评论者:lxj2277 给我留言
时间:2011-06-01 11:22
不对,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县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越权实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行为应视为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被告应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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