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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了大家提示我的不足完成的行政诉状

江西-萍乡 09-16 23:52  悬赏 0  发布者:pxlxl8……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邓X,女,一九八X年九月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6XXXX03204X,住萍乡市XXXXXX区内

被告: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钟XX,住址:安源区中大道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对九龙商务宾馆的查封行政处罚决定;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982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根据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享有对九龙商务宾馆的经营权,2014年10月28日和2015年8月4号,被告以原告所经营的宾馆所有人许XX曾经的朋友刘XX涉嫌“集资诈骗”为由查封了原告经营的九龙商务宾馆。致使原告无法经营,造成损失;原告认为宾馆和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许XX,宾馆的实际经营者为原告,宾馆的建设方刘XX涉嫌犯罪,应当由刘明开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责任,公安机关查封原告所经营的宾馆,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邓X
2015年9月15号
附:
证据1,判决书
证据2,查封照片
证据3,宾馆营业执照
证据4,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证据5,我方履行借款合同成为实际经营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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