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农金会债务纠纷

广东-茂名 09-17 17:15  悬赏 0  发布者:b32621…… 给我留言  回答:(13)
1995年我向农金会借款10万,期间一直没有追讨,到2014年才来起诉我,但是一审法院传唤单发去我户籍地址,没有发来居住地址,我没有收到传唤书不没有到庭,就直接判决我输了。二审我找了一个律师应诉,那个律师跟我说稳赢,然后判决书下来之后我看了知道那个律师根本不懂法律,还继续提出时效抗辩,又没有提出我一审没有收到法院传唤单导致我不能到庭这个新证据作为二审法院继续支持时效抗辩的理由。所以我二审也输了。 那个律师7月28日的二审判决书,9月8日我打电话问他才告诉我判决下来了,8月初还要我买了几百海鲜去孝敬他。 我现在想问这个案子还有没有去省高院上诉的可能?  我们这里的法院还有一条针对时效抗辩的,就是所有农金会的合同当时都是不合法的,所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法院宣布合同无效这刻算起。 那等于所有90年代的农金会合同纠纷都没有诉讼时效的,想什么时候起诉就起诉。 与民法通则137条是不是相悖?
问题补充:
就算合同无效,当事人行使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单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不同,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借款合同都是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1年。

是否可以以一审没有收到传唤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

一审法院2014年8月13日受理,9月26日就开庭。 一审我没有收到传票,公告送达不是要60天才视为送达吗。 这个是否合理

我现在重新梳理一下问题,就是一审没有送达,法院8月13日受理,9月26日就开庭的,但是所托非人,二审找了律师应诉根本没有在二审提出这个观点,只在二审提出时效抗辩的问题,现在二审判决下来输了,我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有没有可能? 如果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诉讼费要多少?

如果上级法院裁定再审,针对合同无效的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为什么法官一点也不考虑,直接就判诉讼时效从合同宣布无效开始起算。 是否要在上诉书里写明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再审提出时效抗辩,法院还是会宣布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宣告合同无效开始起算,这招怎么破。说到底,都是政府都是帮自己人。 当年农金会那么多烂尾帐,按照法院的逻辑,就算30年之后都可以起诉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17 17:51
建议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5-09-17 20:48
你这案件的关键点并不是法院将传票是发到你户籍地还是居住地,而是要看你这传票有没有按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如果你能证明一审法院没有按法定程序达到传票,你这案子就可以进行申诉。所以,你现在再提所谓的时效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是缺席判决的,而时效问题是要经过相对方提出,法院才会确认,法院是没有义务也不能对时效问题主动提出。
追问:

但是我二审的时候没有提出一审法律规定程序送达的问题。 没有去应诉答辩,再审会有希望吗?

回复时间: 2015-09-17 18:00
你好!
首先,诉讼时效自约定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即96年,普通时效是2年就是98年,但自96年开始不超过20年这就是2016年。那么即便适用民法通则137条规定,时效没超过20年最长时效规定。
我的补充: 2015-09-17 18:13
其次,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请求权属于形成权,这当然要适用时效规定。
最后,一审法院传唤单发去户籍地址,没有发来居住地址,在适用送达程序有问题。(不是公告送达)但是在二审程序中又应诉答辩,这丧失了应有的权利。
所以,你申请再审可能的希望很渺茫。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追问:

普通时效就是2年, 最长时效是20年。既然没有分别何必要设立普通时效呢。我这种情况是适合普通时效还是最长时效? 感觉有点矛盾的感觉。

回答:

不矛盾,因为一般是2年时效,但还有特殊情况。因为法律保护个人在单位的实体权力。时效只是消灭胜诉权,但实体权力没消灭,时效只是程序问题,现在的司法实践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9-17 18:29
建议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5-09-17 18:3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农金会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如果你们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那么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方应该在两年内向您主张要求还款。即1998年期间对方应该主张权利,否则在应该主张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主张的,丧失胜诉权。
    其次,法院邮寄地址与您实际地址不一致,那么如果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视为缺席判决。本案中,您可以向法院主张您并非拒不到庭,而是地址出现错误。
    再次,本案已经经过二审,如果对于法院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抗辩,看能否提供新的证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但是二审判决里指出一审没有提出,二审不予支持这个也是法律的条款。 申请再审,二审法院是否还会维持原判。是否要提出新证据,证明已过诉讼时效?

他肯定会提出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合同无效开始起算。

回复时间: 2015-09-17 18:41
你好,根据你的案情,分析如下:
    1、关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其实有两个诉求,一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二是请求返还财产。
    对于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所以,关于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合法的。
    对于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分析。
    无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农金会将钱打给你的那天开始计算。
    3、一审时,法院没有将传票交到你的手中,将传票寄往你的户籍地,也没有人替你签收,而公告送达期间为2个月,本案开庭距离受理日期还不到两个月,所以,也没有公告送达,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你的合法的应诉的权利,你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我认为上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但是我这里的中级法院根本不会考虑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直接判决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宣告合同无效开始起算。申请再审,我提出诉讼时效起算的根据,法官会考虑吗?

回答:

诉讼时效是你的主要抗辩,法官肯定要考虑。但是要注意的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起算点,没有法律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认为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我们根据法理推出的结果,而原审认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是法院根据法理推出的结果,所以,客观的讲,两方各有各的道理,再审法院最终会作出什么认定,都是有可能的。

回复时间: 2015-09-17 20:16
能否将一审、二审判决书发上来?
回复时间: 2015-09-17 22:51
您好!一审诉讼程序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再审的关键还是要看您是否还有还款的责任,如果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那么即便再审,你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仍然极高。
追问:

95年到2014年都没有主张过权利,时效抗辩那么简单的道理法官怎么不明白呢,如果时效抗辩这个条款没有它的用处,那要浪费多少法院资源。 如果一审提出时效抗辩,法院还是会宣布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宣告合同无效开始起算,这招怎么破。

回复时间: 2015-09-18 09:23
很复杂,建议拿材料给律师审核
回复时间: 2015-09-18 09:48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做如下解答,供您参考:
   第一、如果你们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一年,那么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方应该在两年内向您主张要求还款。否则,在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对方丧失胜诉的权利。
    第二、关于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则诉讼时效从法院认定时期算,不是你们当地法院的独创,而是最高院公布的案例有记载。因此,这一点对你而言有一定的风险。
     第三、法院认定你和农金会的合同无效,不知道依据是什么,您最好发给我们看看。
     第四、如果合同无效,则不应该再支持利息等。
     第五、关于送达问题,2004年12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也就是说,法院在无法向你的户籍地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应当主动或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你的居住地址,并进一步向你送达,实在无法送达时,还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
     如果法院没有这样做,那么法院的做法持续有瑕疵,你可据此提出再审。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补充提出;如能对您有所帮助,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9-18 10:14
此案程序上,法律使用上确实存在问题,应是符合再审条件的,但因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观念还是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官的。
故实践中,已经过了二审,即使再审估计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了。
回复时间: 2015-09-18 11:52
您好,答复如下:
    首先,您与农金会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是否超过时效,要看合同具体约定,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其次,邮寄地址错误,如没有人签收,不能缺席判决。
    再次,对于法院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追问:

中级法院他是这样判的,就算你一审提出时效抗辩,他法院又会判决当年农金会是不合法的,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从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开始起算,这招怎么破? 说到底,都是政府都是帮自己人。 当年农金会那么多烂尾帐,按照法院的逻辑,就算30年之后都可以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5-09-22 15:02
你好!建议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山东潍坊
广东深圳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保定
甘肃兰州
福建厦门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东营
人气:25165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26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3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12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63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1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