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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宁夏-银川 05-29 00:42  悬赏 0  发布者:ruguo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9年1月18日,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公司)与银川龙昌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银川龙昌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市南园二村小区的24套二层楼房转让给民化公司。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333.33m2,每平方米单价为2700元,共计总价为11699991元。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龙昌公司收到民化公司预付款15日内,办理完毕产权证书。协议签订后民化公司按约支付了购房预付款(截止1999年1月15日付款630万元)。此后民化公司多次催促龙昌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该公司均书面承诺尽快办理但都无音信。在催办产权证过程中民化公司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累积达870万元。
李德才收取民化公司支付的款项后,于1999年5月6日将南园二村房屋办理在自己名下。并将该处3号楼房屋先后于1999年9月28日、2000年9月5日、2002年12月30日三次抵押给农行银川市复兴支行贷款;将4号楼于2004年3月10日抵押给银川市红花信用社贷款。李德才的上述抵押贷款行为是其非法占有民化公司资产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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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9 10:33
总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报警,其他属于民事案件,可以起诉之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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