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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元伟     男    汉   1984年9月13日 个体经营先住在昆山市张浦镇周东路31号

江苏-苏州 09-20 06:44  悬赏 0  发布者:1442702593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何元伟     男    汉   1984年9月13日 个体经营先住在昆山市张浦镇周东路31号
被告:成军军    男   汉   1988年12月23日  个体经营   先住在 昆山市张浦镇江南春提
诉讼请求
1:要求成军军认可我是张浦北一部负责人,不得干涉我经营,不得侵犯我的利益!
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有被告承担!
事情与理由
1. 成军军找我要求和我合作,当时成军军没有这么多的钱投资,说让给我一个地方经营。一起出钱把区域承包下来,承包下来我做长江路东边,被告做长江路西边,而且区域分开俩块,分别开设俩个账号,即一家一半,我做我的老板,他做他的老板  ,互不干涉。我做的一半是我个人全部出资转让过来的,和被告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实际出资人是我。
2. 2014年3月20号左右,成军军在昆山市南淞路303号见到我,问我做申通快递吗?成军军说昆山周巷申通快递(张浦北)转让,称自己没有资金和精力承包全部张浦北区域,说需要投资大概10万左右,公司押金3万,每人出资大概5万左右!我们共同承包张浦北,各自经营一块区域, 经和成军军协商达成以下条件.何元伟做长江路东边一块区域,成军军做长江路西部一块区域,各自经营,各做各的老板,互不干涉,公司押金3万,如果俩人分开各需要要押金三万,由于俩人钱不多,就由成军军代理 .和公司签字一份合同.各出资1.5万,由成军军交给公司,转让的东西费用谁用谁出,出资清单请见附录1.
3.      何元伟我和被告人成军军与2014年4月2号在申通公司(昆山市灯塔路68号)二楼,由成军军代签(成军军合作人何元伟也在现场),签订了张浦北承包合同.交接在公司.把钱当面给清上一任老板(季玉华),各出资请见附录1,共计83475元,
4. 成军军,何元伟协商达成一下:成军军和何元伟,何元伟承包长江路东边区域,简称张浦北一部,张浦北一部负责人何元伟,成军军承包长江路西部,简称张浦北二部负责人成军军!张浦北公司地址:昆山市周东路31号。公司要求如果俩人店面分开,张浦北各要单独签订合同.公司每月承包费由成军军代缴.共计10740元,第一年何元伟每月出4932元,第二年2015年各出承包费一半5370元每月,由转账给成军军。转账记录请见附录2.
5. 2015年4月成军军没有通知我何元伟,私自去公司签了合同,成军军称张浦北签了2份合同.即张浦北一部一份,张浦北二部一份!
6. 2015年8月份,我和成军军发生矛盾。成军军称我没有经营权,称自己一个和公司签了合同。要求我10月份把承包区域给他!
7. 我去公司找扬总,公司说当时合同和成军军签的,让我找成军军协商。如果公司在把合同签给我,公司等于违约!公司让我们私自处理协商!
 这个官司有多大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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