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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伤医药费问题

四川-宜宾 07-23 15:15  悬赏 0  发布者:572110…… 给我留言  回答:(4)
民警因公受伤医治的费用应当怎么报销?有无国家明文规定?
问题补充:
那位高手知道民警因公受伤医治的费用应当怎么报销吗?有无国家明文规定?请高手指点。

我的一位同事因出警受了伤,现在的医药费还有10%(1000元)没报,我们单位说无依据报销,并且单位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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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23 15:23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 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09-07-24 08:06
应当由单位承担。
回复时间: 2009-07-24 18:29
应当由国家报销
如果伤残,还可享受伤残补贴,免费乘坐市内轨道车等
回复时间: 2009-08-0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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