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消费权益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刘海鹰  陈皓元  牟金海  章泽龙  
该问题已关闭

《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还是按照原来的业主临时公约收费违法吗?

河北-廊坊 09-22 08:59  悬赏 0  发布者:breay 给我留言  回答:(1)
业主临时公约在(2013年9月签署)中物业费为1.5元/米/月,公共照明费50元/年。我们小区收房2年,为能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4-1执行)第九条规定,物业费应该按照物价局备案价格(2012年备案价格:0.76元/米/月)进行收取,公共照明费应该含在物业费中。
疑问1:物业2015年还按照业主临时公约收费是否违法?
疑问2:2013年至2015年4月1日前业主公约是否合法?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22 09:17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43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240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58
辽宁 大连
人气:11490
重庆 沙坪坝
人气:46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